江苏省丹徒县石桥彩印厂的朱天荣厂长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一个电话,竟使一起长达18年之久的经济纠纷案在不到8小时里执结了。9月26日,当他从巩义法院法官手中领回到9000元现金时,激动地说:“河南法院没有地方保护主义,你们是司法为民的好法官。”
1988年,石桥彩印厂与原新郑县糖果饮料总厂签订了购销合同,为该厂供应1400斤,价值10151.28元的糖纸。1989年,新郑县糖果饮料总厂歇业,石桥彩印厂遂将糖果饮料厂的主管单位,新郑县第二工业局告到法院,索要货款。1991年7月18日,新郑县法院判决新郑县第二工业局偿还石桥彩印厂货款10151.28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920 .52元。同年10月10日,石桥彩印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新郑法院执行期间,因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执结,形成了积案。2001年,郑州市中级法院指令此案由巩义法院交叉执行。巩义法院随后数次到新郑执行,也因被执行人改制后企业没有实际经营,无财产,无法执结。
自中央政法委开展“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集中执行活动以来,巩义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大对积案的执行力度。同时,建立快速执行反应机制,一有时机,立即执行。9月19日上午,从江苏来郑州办完事的朱天荣在火车站购买了下午回江苏的车票后,在车站给执行员李东风打电话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接到电话后,李东风马上向庭长郭双喜汇报,副庭长魏光辉、执行员李东风、王猛金一行三人迅速前往郑州火车站,与朱天荣一同前往新郑。到达新郑后,执行员顾不上中午吃饭,直接到新郑市轻工业总公司找到该公司总经理周建军、副总经理毛红军。执行法官向二人宣传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决定及巩义法院切实解决执行积案的决心和措施,打消了该公司逃避执行的消极心理。经过法官们积极工作和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由新郑市轻工业总公司一次性支付江苏省丹徒县石桥中心校彩印厂现金9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它执行内容。
执行法官又将朱天荣送到郑州火车站。从接到电话到最终结案,不到8小时,执行法官行程300多公里。这起长达18年之久的经济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此文登载于:2006年9月29日《今日安报》05版
标题为:《河南法官真是好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