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贺世鹏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带民事赔偿64816.72元。判决后,被告人认罪服判,表示不再上诉。
去年11月9日下午,巩义市西村镇西村一村民在提灌站内干活时忽然发现一具白骨化尸体,惊慌之余,遂即报案,经过警方检验查明,尸体正是三年前失踪的在校学生李明莹。
2002年10月的一天,巩义市西村镇第二中学的贺世鹏在操场上与同学李明莹打架,结果自己输了,因此贺世鹏怀恨在心,为了挽回面子,他向在场的所在同学发誓不让李明莹活过三天。随后便准备了匕首和钢管,10月6日下午贺世鹏做好了充分准备,他将钢管事先藏于村里已废弃的提灌站内。返回学校后,他以给李明莹道歉为由,将其骗至提灌站内,然后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李明莹腹部戳了几刀,后又用钢管击打对方头部,直至李明莹死亡。遂后将尸体藏于提灌站内。
由于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六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贺世鹏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此,巩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