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俺干了7天活儿,为啥不发工资?”17岁的小王很生气,掂菜刀把试用他7天的赵老板砍伤。昨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6月11日,小王到宋陵公园内一冷饮店打工,在试用期满(7天)后,赵老板让小王回家等通知。谁知一星期过去了,小王也没等来任何消息。
6月19日晚9时许,小王到冷饮店找赵老板要工资,与赵老板争吵起来。小王看见店内吧台上放了一把菜刀,掂起来就朝赵老板砍去。后来经鉴定,赵老板已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小王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决如上。
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万军说,我国《劳动法》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试用期工资标准”,但该条规定的“工资”也应该包括试用期工资。所以,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切不可冲动行事,以免留下终生遗憾。
本文被10月9日〈东方今报〉选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