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一结伙共同盗割通讯电缆23起的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治国等4人1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张秋桃(女)管制一年,以收购赃物罪判处被告人王喜仙(女)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治国、姜帅兵、张晓磊、张玉宾等4人自2004年10月至2006年4月期间,单独或结伙在巩义市北山口镇盗割不同型号通信电缆22次,盗割通信电缆2000余米,经估价,被盗电缆价值共2.9万元,其中两次截断电缆后未取走,造成损失价值共1300余元。4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割通信电缆,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秋桃明知其子张玉宾是犯罪人员,在公安人员对其抓捕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喜先明知通信电缆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