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向巩义市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巩义市公证处作出的(1999)巩证经字第1643号公证书予以撤销。
我院在执行巩义市高尚救灾扶贫互助会与巩义市宏通耐火材料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于1998年12月4日作出(1998)巩执字第076号民事裁定书,对巩义市宏通耐火材料公司的厂房及设备予以查封。1999年11月1日,巩义市宏通耐火材料公司与巩义市杜甫救灾扶贫互助会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协议约定,巩义市宏通耐火材料公司将其办公用房等部分厂房抵给巩义市杜甫救灾扶贫互助会,折抵欠款29.8万元。巩义市公证处于1999年11月5日作出(1999)巩证经字第1643号公证书,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
我院认为,巩义市宏通耐火材料公司与巩义市杜甫救灾扶贫互助会在我院执行过程中,以虚假手段、恶意串通,将法院查封财产以公证的方式进行转移,其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有悖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遂做出如上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