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买赃车 他与买主共受罚
作者:董亚恒 赵世英 发布时间:2006-11-09 14:33:29
介绍买赃同样会受到刑事处罚。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收购赃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海涛、李现兴罚金四千元。
2006年6月上旬某天,被告人王海涛在巩义市回郭镇柏峪村自己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介绍同村的被告人李现兴以25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偷盗的红色凌肯150型摩托车。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94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现兴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被告人王海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买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收购赃物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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