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报讯(记者张书峰通讯员董亚恒赵会晓)教唆他人盗窃同样构成犯罪。昨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康晓权、丁明光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8月8日下午,在巩义市金旋风网吧上班的被告人康晓权对来此上网的被告人丁明光和曹某称有人要车,如果他们能偷到摩托车时找他。当晚10时左右,丁明光同曹某在巩义市康店镇红月网吧大门口偷到一辆天马125型两轮摩托车。9日凌晨,二人找到康晓权,让其卖车。9日上午,康晓权、丁明光寻找买主,但未能将摩托车卖掉。丁明光和曹某骑着该摩托车寻找买主时,被失主发现,曹某下车逃跑,丁明光被当场抓住。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3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晓权教唆被告人丁明光及他人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