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国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全国人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的基本内容与司法实践的最终目的,是对我国传统“合为贵”思想和“天人合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社会。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与实现的社会,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民法院作为专门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国家审判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使命。加强民商事案件司法调解的力度,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不仅是法院职责所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不仅要有和谐的城市,而且更要有和谐的新农村,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农村的和谐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的建设成效,没有农村的和谐,就谈不上真正的和谐社会。基层组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基层法庭是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基层法庭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当前,我国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同时又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我国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赡养纠纷等频繁发生,此类案件已占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这些基层民间纠纷无非是家长里短,两棵树、三颗葱之类的小事,但若不及时解决,会影响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和社会稳定,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正确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各种社会矛盾,是当前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
要在农村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基层法院不仅要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更要做到案结事了。要达到这一目标,基层法庭就要在工作中加强司法调解。因为司法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自由表达,也是双方积极参与、互动的结果,当事人从心理上容易接受调解协议,行动上更愿意履行协议内容,能够取得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的效果,有利于维护亲情、友情,恢复当事人的和睦,防止矛盾激化,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达成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对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与司法权威起着积极的作用。对于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存在亲属、邻里关系的案件,或者案由为离婚、抚养、赡养等身份关系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虽然对驳公堂,进行诉讼,也是无奈之举;双方不希望势不两立,也不希望鱼死网破,更不希望反目成仇,如果有可能,仍希望以不伤和气的调解方式解决争端,这样既能解决矛盾,又能使双方关系不致于破裂,还能和谐共处,最终达到双赢。司法调解不仅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也体现为一种社会秩序的安排,同时反映了传统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思想,不仅符合我国广大民众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而且也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