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事件发生在一所小学校园里,一天下午放学后,李华、邵阳、小茹三个孩子留在教室里值日,因为分工问题,李华和邵阳发生争吵,越吵越厉害,直到邵阳拿起手边的一块木板向李华砸去,这一举动激化了二人的矛盾,随即李华拾起砸在自己脚上的木板回击邵阳,这时,没想到的意外发生了,由于邵阳一闪身,木板恰巧砸到正在扫地的小茹的右眼上。随后小茹被立即送进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右眼已经完全失明,伤情鉴定结果为7级伤残。
为了得到合理的赔偿,不久小茹的家人就将李华和邵阳的监护人以及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9万元。
[问题] 小茹的伤害损失应该有谁承担赔偿?如何赔偿?为什么?
1、由扔木板的李华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小茹的右眼致残是李华用木板打伤。
2、由邵阳的监护人承担,因为打架是因邵阳先挑起的,没有邵潞阳用木板打李华,就不会引起打架,小茹就不会受伤。
3、由李华和邵阳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因为小茹的伤害是由李华和邵潞阳打架引起的。
4、由学校承担,因为打架发生在教室里,校方没有及时监管和制止。
5、由李华、邵阳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承担。
[答案]
答案是第3个。解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小茹的伤害系李华和邵阳打架所致,李华和邵阳对小茹的伤害构成共同侵权,李华对小茹直接实施了侵害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邵阳用木板砸李华是引起打架事件的发生的诱因,其实施的打架行为与原告受到的伤害具有因果关系,对该事故应负次要责任。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进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它的民事责任。因被告李华和邵阳均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任。因此,李华及其父母和邵潞阳及其父母应对小茹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