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走私手机应该怎么处理?1月4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了一起购买走私手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钧停要求被告李科锋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6年5月22日原告李钧停在被告李科锋经营的巩义科锋通讯维修站购买一部三星手机。在购买手机时,被告李科锋告知原告该手机系未纳关税手机,后该手机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进网许可证标志是伪造的,该手机系一款走私手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在出卖手机时,已经明确告知该手机系走私手机,被告并没有欺诈行为,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