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顾客饭店就餐摔伤 店主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07-01-09 10:42:07


    到饭店就餐原本是为了轻松便捷,但河南省巩义市的刑少杰在就餐时发生了意外,刑少杰在去洗手间时不料滑倒摔伤。1月4日,巩义市法院判决被告饭店赔偿摔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共计9678元。

    2006年的7月日,原告刑少杰一家四口来到离家100米远由被告王自运经营的巩义市阿瓦山寨饭店就餐,在席间,原告刑少杰在去洗手间时,因洗手间地面光滑摔倒致伤,后被送至巩义市阳光医院,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胫腓骨和右跟骨骨折,花去医疗费8112。1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被告开办的饭店就餐,被告有义务为就餐的顾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就餐环境,因被告处地面光滑,且未设置明显的警世标志。也未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致使原告在上洗手间时因地面光滑而滑倒摔伤,被告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9871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