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收两元 赔了三万八

  发布时间:2007-01-17 08:33:06


    看官,收了别人的两元看车费,却没有看管好别人的车辆,最后,被判赔偿3.8万元,教训深刻呀!2006年12月27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了这起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巩义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宗全损失3.8万元。

  话说2006年9月24日下午,原告李宗全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到巩义市人民医院就医,他把面包车停放在医院的停车场,交了两元停车费。晚8时左右,他看完病后,发现车辆不翼而飞。随后,他找医院多次交涉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于是,同年10月4日,李宗全把巩义市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自己和巩义市人民医院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医院具有保管车辆的义务,自己的车辆丢失,医院有过失,应该给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愿将车辆放在被告的停车场,被告同意并且收取了管理费,原被告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巩义市人民医院作为保管人未尽到看管职责,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正可谓:

  粗心大意不尽责,

  一旦出错说不得;

  收了两元赔几万,

  教训实在太深刻。

  

    该新闻报道已被2007年01月11日《河南日报》刊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9879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