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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护航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

  发布时间:2007-01-29 13:14:54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该法对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重大修改,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全面保护,吸纳了《世界儿童权利公约》的许多内容,是一部既体现中国特色,又与世界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接轨的一部法律。

    一、首次明确了未成年人应享有的五项基本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该条规定了未成年享有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和受教育等权利,同时规定了保护和尊重未成年人的这些权利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思想,符合世界各国采取的儿童优先的保护原则,是我国未成年人立法重大的跨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首次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家总体规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该条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未成年工作的责任和相关的实施机制,该条对各级政府是一个硬性的约束,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避免了以前未成年人立法中的各级政府“齐抓都不抓,齐管都不管,要抓一起抓,要管一起管”的互相推委扯皮,甚至踢皮球的弊端,确保各级政府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了家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是监护人的义务,对监护人的要求更加的严格、更具体,大大扩大了未成年人家庭权利保护范围的。不仅打骂子女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而且监护人有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的义务,如果未尽到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监护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还明确规定监护人在作与未成年人有关决定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且有听取他们意见的义务。这些规定都彰显了家庭观的转变,从以维护父母的权威为中心的家庭观转向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中心的家庭观。

    四、对学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要保证学生充足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延长学生在校时间,教师不得辱骂学生。该法的规定凸显了对未成年人尊严和隐私的保护。从此以后,未经未成年人的同意,除非追查犯罪之外,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偷看未成年人的日记,包括电子日记,老师也不能说有伤未成年人尊严的话,评价学生好环的标准不再以单一的成绩为准,而是要综合进行评价。这些规定都暗含着对未成年人德、智、体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凸显了素质教育理念,使素质教育不仅仅停留在宣传和口号上。

    五、首次明确规定了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措施。

    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多种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良社会影响的措施。诸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应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剧院、体育场、动物园等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吸烟、饮酒;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任何组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卫生部门应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这些明确而又具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打造了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

    六、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是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专门规定,明确规定了公、检、法、司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这些规定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为标准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主要体现在: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岐视。”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信息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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