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看着自己经手的业务款起了贪心,最终换来了牢狱之苦。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诗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刘诗旭在担任巩义市第五耐火材料总厂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该厂与山西某钢铁有限公司购销业务之便,在本厂向钢铁公司供货后,钢铁公司应向本厂付货款455万元,而该厂实际收到货款379万元。被告人刘诗旭将其中76万元以承兑汇票和以物抵帐的方式非法据为己有。后将赃款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诗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