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就有“三只手”伸向邻居的。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跃升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06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跃升发现邻居张某出门家中无人,便从自家楼顶上到张某家的屋顶,来到张家院内,进入一间未锁门的卧室,将张某放在枕头下的12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未追回。2006年11月21日,李跃升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盗窃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跃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期间,能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