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与前妻同居生子,虽系非法同居,但子女应该抚养。日前,柴某诉被告吕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的两个非婚生子女由原告柴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直至两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993年1月,柴某、吕某经别人介绍相识遂订婚。由于柴某的父母身边没有儿子,约定男方到女方家中居住,婚后招婿养老,1997年5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感情一般。柴某遂于2001年5月诉至法院,与吕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此后吕某仍吃住在柴某家中,与原告共同生活。2002年3月,柴某生下一对双胞胎子女,但吕某对子女却不尽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已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生下一对双胞胎,原被告之间系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由于子女年幼,应由柴某抚养较为适宜,被告应支付其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