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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去卖淫美发店老板获刑

  发布时间:2007-03-14 15:37:11


    美发店的老板为了赚取钱财,竟和他人一起逼迫女子卖淫。昨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培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培丽在巩义市区经营一美容美发店。2006年7月21日,杨某和张某等预谋后,将一名女子常某骗至刘培丽开办的店内,杨某、张某要求常某在此“坐台”,并以将常某卖掉等手段逼迫其卖淫。因常某不愿意,便又伙同被告人刘培丽对常某进行恐吓,后将常某强拉去卖淫一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培丽结伙采用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提出其未强迫卖淫的辩解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能成立,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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