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对自己的劣行不思悔改,养父母不堪忍受养子的不孝,无奈将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昨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收养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王德欣、燕爱先与被告王小兵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1968年7月,王德欣、燕爱先将王小兵收养。初中毕业后,王小兵不务正业,198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3年徒刑。刑满释放后,王德欣、燕爱先含辛茹苦为其子操办婚事。可婚后,王小兵仍劣习不改,终日游手好闲、跳舞打牌、夜不归宿。王德欣、燕爱先多次批评、劝说,王小兵仍我行我素。2005年9月2日,王小兵用铁锤将楼上的大门砸坏,王德欣前去制止,王小兵顶撞王德欣,并将其推倒在地扬长而去。
法院认为,被告不顾原告的规劝,其劣行已严重影响二原告的正常生活,引起原告与被告关系恶化,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二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王小兵之间的收养关系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