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执行积案中涉及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难以执行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些案件虽经多次集中清理执行,但仍收效甚微。涉及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有其自身的特点与规律,只有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执行措施,才能收到好的执行效果。
村委会在我国是个特殊的基层组织,解决好案件的执行首先要弄明白这些案件的成因,实践执行中常遇到有以下几类情况:
一是村委企业遗留债务。这类案件涉及标的较大,少则几万元,多则上百万元,债权人金融部门较多。前些年,很多村委兴办企业或以挂靠村委名义办企业,随着时间推移及国家政策的调整,一些企业因规模较小、技术含量低、管理落后等原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甚至资不抵债,对于这些企业,村委会有的置之不理,或将企业关闭并接收其剩余资产和帐务,原企业债务依法由村委会承担;有的对村委破产企业不依法进行清算而承担赔偿责任。这类案件的形成是一些村委会班子缺乏现代企业理念,在市场调查不充分和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完善的情况下,急于上项目,搞企业实体造成亏损倒闭,负债累累。因村委作为主管部门要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而成为被执行人。
二是村委会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拖欠的杂费。如在饭店招待、就餐、燃料加油、副食品等,一般采取先签字后结算方式,天长日久欠费增多无力支付,债权人索要不成形成诉讼。这类案件常因村委会经费困难或村委主任换届新官不理旧帐而形成。
三是公益建设拖欠款。村委会兴建办公场所、公共设施,盖楼、修路、修桥等直接拖欠问题较为普遍;还有部分是公益建设向群众集资,由于集资不足或被挪作他用,导致拖欠工程款。这类案件是因一些村委会为追求短期内政绩,不顾本村财力实际,大搞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兴建或土地开发,以各种名义向金融部门贷款和老百姓个人借款集资所致。
四是土地、山林、水域等承包纠纷的损害赔偿责任。村委会在发包集体财产时,未能按照相应法律规定规范操作或擅自单方解除承包合同被判违约。这类案件往往承包期长,而在当时的承包费较低,特别是承包人现在收益较高,有的村委会常要求提高承包费、有的阻碍承包人的经营或直接将财产另外承包他人造成纠纷而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也有少部分因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违法行政导致的赔偿执行案件。
这几类案件目前难以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村委会负债多,村委会收入少,可供执行的财产少。由于历史原因和一些村委会对以前集体企业管理不善,欠金融部门贷款多,债务负担积重难返,这些涉及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没有执行条件,客观上难以执行。
二是有的村委会班子目光短浅,缺乏大局意识主观不愿配合法院执行,只关心自己任期内的现实利益,不注重维护村委会在群众中的形象与信用,不注重营造诚信、安全的投资环境。只要法院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他们百般阻挠,甚至发动群众对抗执行。有的以法院执行影响社会稳定、干扰基层工作秩序为由通过上级政府给法院施加压力,为执行工作设置人为障碍,使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三是有的村委会主任特殊身份也是涉及村委会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尽管现在有了村委自治条例,村委会主任是法定代表人,但在执行中常遇到村支部书记是实际上的一把手,掌握人、财、物大权的情况,即使村委会主任想自愿或迫于压力想履行法律义务,但因支书不同意,使案件无法执行;有些村委主任是市级以上人大代表,他们自恃身份特殊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人大代表的身份成为他们不执行法律的护身符。
四是有的村委会规避法律,逃废债务情况严重。有的村委会有履行能力,但却想方设法逃废债务,有的将效益好的企业资产重组或重新注册公司;有的利用当前企业改制过程中不规范,搞假改制、假破产,真逃债;有的采取多头开户,收入分流,有的公款私存;有的搞假租赁合同,有的将价值较大的财产搞虚假抵押等手段来逃避执行,使执行中查找可执行的困难重重。
涉及村委会案件的执行不能危害极大,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此类案件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长期得不到执行,群众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和保护,司法权威在广大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必然大打折扣,村委会当被告的案件执行不了,群众常认为法院不公正执法,从而对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失去信心。另外,还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政府的基层组织如果连生效法律文书都不执行,势必直接降低政府信用,对当地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产生负面影响,没有了诚信公平的法制环境,使投资者缺乏安全感,这对当地的经济长远发展极为有害。同时,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局面,造成当事人来信来访多,上级各部门批转催办多。实践中,涉及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群众来信来访、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等部门批示、督办执行案件中占了较大的比例。由于债权人信访、缠访、越级上访不断增多,诱发了许多不安定因素,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大局。
要解决好涉及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分析案件的类型、案件的成因及村委会不执行的原因,全方位考虑,这样在执行中会更为顺畅。实践中,对村委会不加区别地一味简单粗暴执行,往往是事倍功半。
解决涉及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首先要寻求社会的支持,优化外部执法环境,紧紧依靠市委、政府与人大的支持。对此类案件主动向市委、政府汇报,赢得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当地政府做村委主任的思想工作,促其早日主动履行义务,促成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去年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我们主动向市委、政府与人大汇报,最后在市委与政府的支持下,将一些政府为被执行人的积案顺利执结,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同样,涉及村委会的案件执行,也要寻求当地政府的支持,这样才能更好地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的有机统一,这是执行好涉及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基础。
其次针对不同案件形成的原因采用不同的执行策略。对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债务案件,积极采取申请人举证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并用的措施,尽可能查找原企业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变现,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或以物抵债等强制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村委会目前无财产可执行的,可在不影响其村委会基本职能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变通的执行方法,可用代位执行、合并执行、分期执行和以物抵债来执行,在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后,实行执行公开告知,推行执行听证制度,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适用中止与终结程序;对土地、山林、水域等承包纠纷执行案件,最好适用集体财产出租、土地使用权转包、场地租赁等措施,促使村委会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达到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对有些村委会主任自恃身份特殊,消极对抗执行的,可通过向人大汇报,寻求人大协调督促案件执行,做负责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早日履行义务,促成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恶意长期赖账的特殊身份者,在查清其违法行为后,提请人大罢免其人大资格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迫其主动履行;对有能力执行村委会故意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甚至公然煽动群众暴力对抗执行的责任人,要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情节严重的启动刑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抗法者,树立司法权威。
此外,对少数只考虑当地局部利益而被“保护”起来的村委会执行案件,要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公正执法,可以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的方法,打破地域由不同区域法院之间执行,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做到全国一盘棋,维护司法的统一,保证当事人权益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