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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诉信访工作中的做法和体会

  发布时间:2007-04-09 09:13:57


    我院涉诉信访工作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和院党组的领导下,以涉诉信访“事要解决”为根本目的,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通过采取集中接访、加大执行力度、落实判后答疑和回访接谈等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了涉诉信访工作,并取得了2005年以来涉诉信访案件数直线下降,今年第一季度赴京零上访、2月份赴省零上访的良好社会效果。

    一、在涉诉信访方面的做法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前提

    近年来,我院党组始终把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每周由值班院长具体负责,星期二亲自接访;每周五院党组会专题汇报研究;每次院里召开大会、中层干部院务例会是大会、小会“逢会必讲”;热点难点信访案件由主管领导亲自包案,一包到底,直至问题彻底解决;重访、过激访、集体访案件由院长亲自接访包案处理。特别是2005年择优选拔了5名思想觉悟高、业务精、经验丰富的干部成立了“审务涉诉管理中心”作为该项工作的管理部门,平时由信访工作人员接访,遇到特殊问题直接与值班院长或与院长联系共同处理。

    (二)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是减少信访案件的基础

    1、加强审限监督,提高审限意识。为了切实解决当事人以往反映的久拖不决的问题,我院制订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案件的审、执结期限;审理延期,执行中止,案件的移送,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及案件的报结等诸多易出问题的环节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从而保障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开展。尤其对审理期限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强调在法定审限内必须结案,对于特殊情况的案件(涉及鉴定、评估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不但要有庭长、主管院长同意,还要有主管立案的院长批准。其它需要延期的,一律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办理,不符合条件的,按违法审判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2、公正司法,辨法明理,努力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凡有重大影响、疑难案件或有信访苗头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或到执行现场监督执行,增强了案件审理、执行的公信力,为日后共同解决信访上访案件做好铺垫。对个别涉及乡镇、村委会的执行案件,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等方法,解决法院执行难的“瓶颈”,不仅有效地提高了案件执结率,也使案件的当事人心悦诚服,做到“案结事了,官了民了”。

    3、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每月对所审、执结的案件从文字到庭审程序、实体判决逐案评查,把办案质量作为法官考核的重要内容,一旦发现问题,经查实,对案件承办人一律处罚并通报。对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全部经审委会甄别,发现属于合理怀疑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将介入调查处理,并把信访责任与办案责任对接起来,围绕上访查原因,围绕原因追究责任。真正做到案件质量与奖惩和职务晋升挂钩。

    (三)齐抓共管落实制度是做好工作的保障。

    院党组在设立审务涉诉管理中心作为全院涉诉信访工作管理部门的同时,还及时制订出台了《关于实行涉诉信访责任制的规定》,该规定分为:总则、涉诉信访事项的范围、 涉诉信访工作责任、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责任追究和附则六章三十七条,分别对信访案件的受理、管理、办理、督办、结案、归档、检查、回访等诸多方面都做了较详尽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求干警接待群众来访,必须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首问首办”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增强工作延续性,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在工作中我们还创立了“四定一包”责任制,即对每起信访案件都做到“定人员、定案件、定责任,定时限”,抓早、抓好、抓实每个案件,使矛盾依法、及时、就地调处、化解,同时我们立足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初信初访的一次办结率和就地稳定率,并将该项工作纳入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实行信访责任“一票否决制”和信访责任追究制,从而建立起了由审务涉诉管理中心统一登记、审查、立案建档、分流、督办、结案、退档,其它部门各负其责、包案落实、齐抓共管的法院内部涉诉信访工作格局。

    结合我院涉诉信访的工作实际,院党组及时采取了以下措施:

    1、坚持“天天院长接待日”和院长包案解决制度,保证每个信访群众都能当面向院长、院领导反映问题。接访院领导对接访的案件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一个月内办结,一个月解决不了的向群众作出合理解释,尽量使当事人满意。  

    2、对院领导批转、上级机关交办、转办和人大、政协委员提出建议的案件,各责任部门要按照批转、交办、转办的内容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理,并报告结果。

    3、要求办案法官与当事人“零距离”接触并换位思考,认真查找和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意识。严格执行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4、对每个月通报的信访问题,要求干警多从自身找原因,积极向信访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以减少信访人的误解。

    5、对当事人在案件审执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和疑问,要求办案干警努力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纠正个别干警不负责任、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审、执案件过程中,要树立全局观念,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确保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各部门、各案件承办人对已审、执结的案件要逐案逐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的案件情况要及时上报。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我院的《关于实行涉诉信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层层落实,责任具体到人,并实行“责任倒查制”。

    7、每月对全院的信访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出当月的《信访情况统计表》,将每位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反映问题、联系电话、涉案部门、责任人及其它有关情况进行登记造册,通报至有关部门进行落实。

    8、要求各责任部门、责任人依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逐人、逐件及时进行落实处理,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重新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查,加大执行力度,能结案的要尽快结案,不能结案的都要与当事人(信访人)“见面”,通过回访接谈进行解释说明,最大限度地消除误解。“包稳定,包结案,包息诉”,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四)依靠党委政府做稳控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后盾

    涉诉信访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其化解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有些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实体判决正确,运用程序合法,但没有达到个别当事人的要求和期望,使之经常赴省进京上访,对于这些案件,法院环节上法律手段已经穷尽,思想工作已经无效,当事人仍无理上访,对此,我们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协调,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当事人的劝解和稳控工作。

    2006年3月23日、4月20日和5月24日,先后由院长周建峡、副院长曹随军、纪检书记靖建辉带领我院涉诉案件原审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在巩义市人大、政协、政法委、纪检委等部门代表、领导及部分群众代表的监督旁听下,分别举行了对信访人闫三星、郅海周和杨玉玺的公开联合判后答疑接访。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辨法析理,纠正了信访人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逐步消除了心中疑惑和对法院的敌视情绪,使其从对判决的不理解、不接受到渐渐理解、接受,最后当场表示将积极配合我院的工作,不再进行上访。

    三次联合判后答疑接访活动,受到了与会领导和代表的充分肯定,对我院结合案件实际适时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解惑释理的做法给予了高度的赞扬,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了有机的统一。实践使我们认识到,要减少涉诉上访,解决涉诉上访问题,法院除了主观方面不懈的努力外,还要坚持党的领导,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是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得以及时、快捷解决和稳控越级上访案件的关键,且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存在问题

    部分干警一心为民意识还不够强,存在松劲厌战情绪,在处理上访“老户”息诉过程中不够耐心,有急于求成的现象,对部分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执行难”和部分案件的执行效果申请人不满意等问题,仍是困扰我院涉诉信访工作的难题。

    三、存在困难

    个别当事人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愿望实现不了,将责任归于法院,特别是一部分当事人存在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心理,片面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只有找有关上级领导,让其进行干预,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案件尚未结案,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不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去解决,而是到上级部门上访,以求引起更大程度的关注,使审判、执行工作处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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