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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诉前调解 缓解审判压力

  发布时间:2007-04-09 09:16:56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觉醒,我院受理案件逐年递增,而有关的土地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中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市场内商户租赁摊位合同纠纷、群体性涉农纠纷等易引起连环诉讼、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纠纷的案件也逐年增加,出现了易立案、难审理、难执行或能判不能执的情况,引发了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院领导和办案法官虽然花费了许多精力和时间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消除误解,劝其息诉息访,但往往是事倍功半,治标不治本,效果甚微。

    今年以来,院党组适时更新调解工作思路,把调解工作的关口实质性前移,提前到当事人起诉时、立案前,要求民(商)事案件在“庭前调、送达调、质证调、庭审调、庭后调”的诉讼全程调解体系的基础上,对有可能会引发后续诉讼、难判难执和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纠纷的案件,把和解工作从庭前推进到立案前,即诉前调解(对于可能引发后续诉讼的案件,在纠纷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先由立案法官、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通过自愿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使纠纷得到解决的过程)。立案法官在当事人立案时,着重了解案件是否可能会引发后续诉讼,如有可能,则暂缓立案,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基础上,由立案法官、信访法官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共同调解,切实把“调解工作贯穿民(商)事审判工作始终”及“调字当头、案结事好”等工作原则落到了实处,及时化解热点、难点矛盾纠纷,使法官能抽出更多时间去审理、执行疑难案件,有效缓解了审判、执行工作压力,从而达到了调解一案,化解数个诉讼的良好效果。

    “诉前调解”机制的形成,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构筑起一道保稳定、促和谐的防线,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案件的首选方式和诉讼调解的有益补充,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为当事人减轻诉累,节省了时间、精力和诉讼费用。二是更加方便了纠纷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三是诉前调解的司法投入相对较少,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纠纷的成本远比诉讼调解成本要低,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审判、执行工作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四是便于迅速、彻底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由于诉前调解的关口前移,有利于在最佳时机解决纠纷,通过诉前调解,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诉前彼此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促使双方自愿消除隔阂,化解纷争,和睦相处,且不伤和气,息事宁人,案结事好,避免了当事人意气用事,从而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同时也在更广和更深层次上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司法工作要求,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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