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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特殊的庭审

  发布时间:2007-04-24 11: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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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场特殊的庭审——一对聋哑人因婚变而引发的诉讼。

因为不能真正地走进作为当事双方都是聋哑人的内心世界、不能很好地理解其真正意思的表达,法官们不地不请来懂得手语的聋哑学校的教师来担纲共同的“翻译官”。而这个“翻译官”,也确确实实地在“化干戈为玉帛”中代表并体现出了各方的真实意思。

    这一对聋哑人因婚变而引发的诉讼不日将在公平合理、充分照顾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得以调解成功。

                         公堂之上,“翻译官”大出风头

    4月3日9时30分,巩义市人民法院第五中心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民事诉讼案。

    该庭郑志远、王林作为主审法官,开庭主持调解这起离婚诉讼。

    法庭之上,除了原被告双方及双方的代理人外,还有一个有着特殊身份的人煞是令人注目——一个懂得手语的聋哑学校的教师担纲共同的“翻译官”。

    因为原被告双方都是聋哑人,所以,对聘请巩义市聋哑学校教师焦艳玲充当手语翻译一事,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申请回避。

    调解按程序进行——经过当庭对原被告双方、双方代理人的调查询问及一系列的举证和法庭辩论后,形成了这样的结论:本庭不再当庭调解,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择期宣判。

   要说,这不过是一般的开庭审理案件,并无多大的看点。但,下面摘录的庭审记录中的一部分,或许就是这场特殊的庭审的最为夺人眼球之处——

审判员:下面请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我们不同意离婚。婚前他们都知道情况,也同意,现在却反悔了。

    审判员:请翻译人员跟被告交流一下,问一下她是否同意离婚。

    (翻译用手语问被告)

    被告无语,表情很痛苦,很不满意的样子。

    审判员:原告对你好不好?请翻译人员跟被告说一下。

    (翻译用手语问被告)

    被告摇了摇头。

    审判员:翻译,被告是什么意思?

    翻译:她说不好,被告基本不会手语。

    审判员:根据诉辩双方意见,现归纳以下争议焦点:一是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二是被告是否应该返还原告的彩礼4000元。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异议和补充?

    (翻译用手语进行翻译)

    原告用手语回答没有。

    被告也表示没有。

    审判员:原告,你们结婚后的感情怎么样?

    (翻译用手语进行翻译)

    原告用手语进行了回答。

    审判员:原告说的是什么意思?

    翻译:他说被告对他不好,不给他洗衣服。原告懂得比较多的手语,可以和我交流。

    审判员:请原告出示证据。

    (翻译用手语进行翻译)

    原告代理人出示了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一份,民事裁定书一份,残疾证一份。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翻译用手语进行翻译)

    被告表示没有。

    ……

    审判员:请双方发表一下最后意见。

    原告用手语回答坚决离婚,同时出具了他3月20日亲手在一张白纸上写的字样:“法官,我坚决离婚!”

    被告摇了摇头,表示不同意离婚。

    ……

                          法理人情,离婚案调解处置

    据了解,原告文明(化名)、被告利朋(化名)都是巩义市人,且都是聋哑人,双方的相遇相识,靠的是媒人搭桥和反复提亲。2004年4月份,双方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并按当地的习俗认了婚。当年12月6日,双方一起登记结婚,踏上了红地毯,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开始了属于他们两人同时也属于他们亲朋好友的幸福的婚姻。尽管他们婚后无子女,但作为比正常人要承担无法估量的困难,亲朋好友们的喜悦之情总还是溢于言表的。

    或许是应验了 “过日子比树叶还稠” 那句老话,小两口的新婚喜悦尚未散尽,磕磕绊绊的摩擦便不请自到——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家庭琐事,小两口之间的矛盾频发,虽不像健全人那样的争争吵吵,但,文明的一纸诉状却使这对不幸的幸福之人有了更大的不幸。2005年开春不久,文明便提出了与利朋离婚的法律诉求。

    巩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巩民初字第803号)上,有着这样的内容:在审理原告(文明)诉被告(利朋)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6年4月18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研究,准许撤回起诉。

    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小两口过日子,闹点小别扭啥的本也无可厚非,锅碗瓢盆的交响曲中,谁碰谁一下又怎能伤了大雅呢?应该说,法院的裁定多少是对文明与利朋是个提醒和忠告——过日子要互相体谅和宽容,要像其他夫妻一样“吵架不计仇”才对。可谁又能想到,仅仅半年的时间而已,2006年12月26日,在其结婚两年零20天之后,文明却再次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判决准许他与利朋离婚。他在诉状中写到:“因是残疾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连简单的家务都不会干,一切均需原告父母和原告伺候。2005年2月发生矛盾后, 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巩义市人民法院第五中心法庭庭长张华英述说了巩义市人民法院的这样一条治院格言:“当事人的急事,不能在我们手里延误。” 一方面原告提出坚决离婚,一方面双方又都是聋哑人,谁的利益都得维护,到底该咋办?他既从一名法官的角度又以一位社会自然人的身份对这起离婚诉讼发表了看法。他说:“正常人组成一个家庭也不容易,这对双方都是残疾人的文明和利朋来说就更不容易了。对于这起诉讼,我们既要依法来判决,但同时还要考虑人文的理念。在情与法之间,本着化干戈为玉帛、巩固已有的家庭基础、成全一对夫妇的指导思想,同时还要维护原被告双方各自的利益,我们就选择了以调解为主的开庭审理。”

    “如果都是正常人,调解起来的难度也许不会太大。”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张华英说,“我们都不会手语,这起诉讼当事人双方又都是聋哑人,一开始真的让我们做了大难。”后来。他们向巩义市聋哑学校请求支援,该校校长翟秋利慎重地派经验丰富的教师焦艳玲前去担纲“翻译官”,以方便互相之间的沟通、使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得到更好地表达。

    “当时,利朋的父母情绪很大,不愿意出庭。但,考虑到双方都是残疾人,而且还是离婚判决,其各自父母的意见也很重要,任何一方缺席都不合适。所以,在做了大量的工作之后,我们总算是以大局为重,以妥善调解诉讼为目的,最终还是把原被告双方的父母作为当事人双方的代理人请到了法庭之上。” 张华英说,“目前,我们对双方的调解工作还在进行,现在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相信不久将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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