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二庭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对执行工作的要求,摒弃传统的单一的强制执行工作手段,在执行过程中树立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理念,以案结事了为最终标准,将调解手段运用到执行工作中,在强制执行工作中融入和谐执行、亲情执行新方法,使该庭的执行结案率明显提高,社会效果显著。
李甲和李乙系同胞兄弟二人,2002年,李甲分期付款购买货车一辆,两年后交给李乙经营运输。李乙经营两年后将车辆报停,但仍占有车辆,引起诉讼。本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李乙向李甲交付车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因隔阂和敌视而心理失衡,提出了许多判决书内容之外的问题,目的在于难为对方。本案的承办人曹跃升没有简单地以与案件无关而推诿了之,而是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耐心地作双方的思想工作。但最终还是围绕轮胎和车厢加高围栏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申请人要求拥有原装轮胎和加高围栏,遭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因目的不能达到,心结解不开,曾一度起了到北京上访的念头。后经了解得知,因车辆已由被申请人营运两年,原有轮胎已部分报废更换,现存轮胎不影响使用,而原装车厢并没有加高围栏。曹跃升看到问题的症结仍在于双方怨气未消,在加大思想工作力度的同时,又找到二人的父亲,用父子亲情打动其父亲。其父亲被曹跃升的责任心感动,表示一定配合法院的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执行法官和老父的共同努力下,兄弟二人最终冰释前嫌,达成了谅解,此案也圆满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