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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发布时间:2007-05-10 08:31:55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交纳办法》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规定,打破了以往由最高法院自行规定的传统。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7月12日发布并自1989年9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相比较,《交纳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对财产案件,拉长了收费的阶段,降低了中小额诉讼的收费比例,抬高了大额诉讼的收费比例。《收费办法》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规定了6个比例分段,起点为1000元,收费50元,最高比例段为100万元以上,收费比率为0.5%,收费比例从4%分5次逐渐降至为0.5%,《交纳办法》规定了10个比例分段,起点为10000元,收费为50元,最高比例段为2000万元以上,比例为0.5%,收费比例从2.5%分7次逐渐降为0.5%。按《交纳办法》的收费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越小,收费就越少,反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越大,收费就越高。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万元,按《收费办法》应收410元,按《交纳办法》仅收5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0万元,按《收费办法》应收3510元,按《交纳办法》仅收25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00万元,按《收费办法》应收15010元,按《交纳办法》仅收138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为200万元,按《收费办法》应收20010元,按《交纳办法》却收228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为2000万元,按《收费办法》应收110010元,按《交纳办法》却收141800元。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这个特点。

    二、增加了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的案范围。

    《收费办法》仅规定,对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交纳办法》又增加了三类案件,一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二是适用简易程审理的案件,三是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范围扩大了。

    三、更加明确了司法救助的情形。

    《交纳办法》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对缓、减、免的情形规定的更加具体、明确,让当事人更具有操作性,这样有利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四、对劳动者的劳动利益予以特殊的保护。

    劳动者与劳动组织者在许多劳动关系中实际上不平等,劳动组织者对劳动者天然处于优越的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小的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不法侵犯,农民工的工资长期被拖欠得不到及时清偿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市,劳资纠纷逐年增多。正是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侧重保护,此次诉讼费改革有针对性地降低了劳动纠纷案件的收费标准,将以往劳动纠纷案件按件收费及财产数额加收费用的做法,统一改为,劳动纠纷案件只收取10元的案件受理费,不再加收财产数额比例费。这仅是象征性地收费,大家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难度一般超过其它民商事案件,法院审理时要付出更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诉讼费用不及成本费用,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特殊的司法保护,更有利于劳动者通过诉讼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劳动利益。

    《交纳办法》对当事人诉讼的影响:

    一、缓解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反映的“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当事人将会更多地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就必须充分关注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的司法需求,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通过法律途经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交纳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标准方面作出了六项规定: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提起反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关于财产案件的规定,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同原来的4%相比,有一个大幅的下降,而这一区间,恰恰是老百姓涉及面最广的, 诉讼费用的降低,意味着当事人打官司成本的降低,这在经济方面将大大缓解老百姓反映的“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在我国的诉讼文化中一向有厌诉的传统,以前法院的诉讼收费较高,令人望而却步,从而愈发加剧了民众畏惧诉讼、厌恶诉讼的心态。《交纳办法》的颁布实施,通过减少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使当事人能够以较低的诉讼成本,启动诉讼程序,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这充分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二、当事人会更多地选择简捷、快速的途径来处理自己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选择简易程序来处理自己的纠纷,《交纳办法》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从诉讼成本上鼓励当事人选择简易程序,同时又规定对调解结案、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均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从经济上吸引当事人和解、反诉,合并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也节约了法院的审判资源。因中小额诉讼收费较少,大额诉讼收费较高,所以该条规定对诉讼请求金额较小的当事人影响不大,而对诉讼请求金额较大的当事人具有很大的诱惑力。

    三、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现象可能会增加。

    诉讼费用降低的实惠被三种人得到了:一是广大的低收入者。诉讼成本的降低可能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一场官司热,很多当事人为争气而来打官司,甚至不愿接受调解,滥用诉权的现象不可避免;二是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诉讼费用降低了,但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费并未下降,还有不断走高的趋势,大家都知道律师的代理费起点较高,一般的案件少个1000元是拿不下来的,例如对普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最多交纳诉讼费300元,而律师少则拿500元,多则收1000元到2000元甚至更多,诉讼费用的下降对有些当事人来说并未真正减负。《收费办法》规定对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按50元收取诉讼费用,而《交纳办法》规定对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这给少数律师、法律工作者挑起讼端提供了一个机会;三是不讲诚信的人。诉讼费用是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的,高额的诉讼费用,对不讲诚信的人来说本身就是一种惩罚,让其付出更多的违法在本,而过低的诉讼费用对不讲诚信的人来说没有任何惩罚作用,通过诉讼,其损失也是微不足道的,有些情况下还有可能获益,权利受害者事实上可承受更多的违法成本。这样诉讼费降价的实际价值可能会大打折扣,无风险诉讼、低成本诉讼的导向作用,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交纳办法》对人民法院的影响:

    按《交纳办法》的收费规定,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越小,收费就越少,反之,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越大,收费就越高。因为中小额财产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大额诉讼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来审理,所以《交纳办法》对基层法院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而对其上级法院的影响并不突出。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收案可能会增加,而诉讼费用收入将会大幅度减少,诉讼支出加大,法院的办公经费紧张,对法院的正常运转带来较大的影响。

    《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交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方政府对法院办公经费的保障仍与法院上缴财政的诉讼费收入挂钩,或以财政返还的诉讼费收入偿还法院的基建债务,如果法院诉讼费收入减少,财政拔给的办公经费也相应地减少,这势必严重影响到法院办公经费的保障和债务的偿还,这可能对法院的正常运转带来较大的影响。一方面诉讼费用的大幅度降低,将使法院通过这一途径的收入大幅度减少,另一方面诉讼费用的降低,将可能导致案件数量增加,法院付出的办案费用将会加大,这样法院的办公费用将会更加紧张。没有充足的经费,案件将无法正常审理。为了避免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产生大的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已商有关部门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同时申请财政部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部分法院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我们也建议地方党委政府真正落实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在严格执行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法院公用经费的保障必须与法院上缴财政的诉讼费用收入完全脱钩,各级财政应严格按中央和省定的同级法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确保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同时将法院因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而造成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范畴之内,确保法院在诉讼费锐减的情况下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法院对政府的依赖性更大,地方政府对法院的影响可能会更强。

    本来法院的人财物都得靠地方政府,在诉讼费未降以前还有诉讼费收入来弥补法院本来就比较紧张的办公经费,诉讼费降低以后,法院的经费问题会更加突出,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会进一步增强,经济上的过分依赖导致法院不敢得罪地方政府,如果要审理行政诉讼,或者与政府利益相关的民商事诉讼,很难保证法院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司法公正的不确定因素又多了一点,司法权威将会受到影响。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过分夸大《交纳办法》的负面影响,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交纳办法》的出台,无疑体现了司法的亲民化倾向,它通过减少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让更多的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以后,能够以比较低的诉讼成本,启动诉讼程序,在经济上有能力走进法院的大门,通过诉讼来解决自已的纠纷,同时,当事人能够在切身的诉讼体验中感受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学习法律,接近法律,从而通过个案的普及来扩大法律的影响,最终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作用,这也是事关我国法治建设成败大局的因素。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指出的那样,《交纳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央司法体制和法院诉讼收费制度的重要改革,对于进一步降低诉讼门槛,减少涉诉群众的经济负担,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畅通诉讼渠道,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促进公正司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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