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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法院收费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07-05-10 08:41:28


    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办法对法院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调整。该办法大幅度减少了收费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这对方便群众诉讼、解决群众打官司难将产生积极意义,同时该收费办法也势必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一、六个方面诉讼费大幅降低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诉讼费交纳范围规定的非常明确,仅有三类: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申请费;三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出庭日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此外,新办法还规定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四种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新办法从六方面大幅度降低诉讼费的交纳标准,总体下降三分之二,给参加诉讼的群众带来许多实惠。

    1、财产案件

  旧的办法: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比例交纳: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新的办法: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举例说明:以标的10万元的案件计算

按原收费办法:50元+(5万元-0.1万元)×4%+(10万元-5万元)×3%=3510元

  按照新的收费办法:50元+(10万元-1万元)×2.5%=2300元

   减少:3510-2300=1210  

    诉讼费用收入下降:34%

    意义: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让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的群众得到实惠。

    2、调解和简易程序诉讼

  旧的办法: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新的办法: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举例说明:一件标的为10万元的案子,适用简易程序计算

  按旧办法计算:50元+(5万元-0.1万元)×4%+(10万元-5万元)×3%=3510元

  按新办法计算:[50元+(10万元-1万元)×2.5%]÷2=1150元

减少:3510元-1150元=2360元

诉讼费用收入下降:67%

  意义:新办法让合法自愿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得到实惠,今后,将有利于引导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结案。

  3、离婚案件

  旧的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新的办法:离婚案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举例说明:以一件涉及财产分割20万元的离婚案件计算

按照旧的办法收费:50元+(20万元-1万元)×1%=1950元

  按照新的办法收费:300元+0元=300元

减少:1950元-300元=1650元

诉讼费用收入下降:85%

  意义:在目前中等以及不发达地区,20万元基本能包括房产在内的农民的全部财产,对保护私有财产非常有利。

  4、劳动争议案件

  旧的办法: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新的办法: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收入下降:67%—80%

  意义: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并禁止法院收取其他费用,更加有利保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

  5、行政案件

   旧的办法: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新的办法: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举例说明:以一个标的额为2万元的行政案件为例

  按旧的办法计算:50元+(2万元-0.1万元)×4%=810元。

  按照新的办法计算:50元

减少:810-50=760元

收入下降:94%

  好处:降低这类案件的诉讼费用,不仅有利于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也有推动作用。

  6、执行申请费不预交

   旧的办法: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新的办法: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好处:新办法可避免申请人交执行费用,案件得不到执结的情况,而且按照实际执行回来的费用收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的风险降到了最低。

    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1 、诉讼费收费减少,法院整体运转受到制约。我院对2006年受理的500起案件,按照新的收费办法重新计算,各项收费预计下降60%,收费大幅度下降。虽说法院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所收诉讼费需全部上交财政,所需办公费再由财政拨给法院。而大多数地方财政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只能保障基本工资的发放,而法院的办公经费、干警的福利待遇则主要依靠收取的诉讼费返还。新的办法实施后,诉讼费与以前的相比,收费至少减少了三分之二,而如果财政不能对减少的部分足额保证,就会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

    2、诉讼案件大量增加,人少案多矛盾凸显。 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降低了诉讼门槛,一方面使因缴费有困难的或担心败诉后要承担诉讼费的当事人打消顾虑;另一方面原本可能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案件,由于诉讼成本的降低,当事人会优先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将使法院案件数大幅度提高,增加法院的工作量。

    3、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情况不可避免。如驳回起诉案件,多年来一直由原告负担50元诉讼费,对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会使一些无理诉讼的人因心存侥幸而滥用诉权。如劳动争议案件,新收费办法力求以较低的诉讼费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但不少争议在经过仲裁程序后,往往由企业提起诉讼,5—10元的诉讼费将使许多企业无视事实和法律,利用其自身经济和人力资源恶意诉讼,从而使劳动者的权利迟迟得不到实现,甚至会使劳资双方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和谐社会的进程。

    4、新办法实施后对调解率有所影响。当事人撤诉的案件,排除对方自觉履行,纠纷得到解决外,主要是当事人证据不足、诉讼主体错误等,当事人基于经济利益考虑,会选择撤诉。但适用新办法,撤诉与简易程序判决的诉讼成本相当,而且如判驳回起诉,无需交纳费用。因撤诉失去其优势,而会为当事人所摈弃。另外虽调解结案是解决矛盾的最好方式,但调解大多建立在原告的让步基础上,原告可能考虑到执行难、证据不太充分、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上诉没绝对胜诉把握、还要缴纳上诉费用等因素而做出让步。现新的收费办法规定对维持原判的上诉案件不收取上诉费,只对改判的部分收取上诉费,当事人会心存侥幸而选择上诉途径。

   三、工作建议

    以上情况可能是政策制定时未曾想到的,为解决这些矛盾,避免出现上述的负面效应,建议:

    一是在法院所需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根据法院近几年的平均经费,编制合理的部门预算,以弥补诉讼费收入减少给法院带来的经费不足;

    二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谨防出现为多收费而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

    三是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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