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六旬老人要求儿子尽抚养义务案件。原告董贵祥老人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董贵祥年轻时经常和一些朋友在一起,整天不在家,对年龄幼小需要照看的儿子董天成很少过问,董天成是在母亲一手拉扯下长大的。几十年过去了,董贵祥已成了六旬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生活的经济来源,需要人赡养。于是,董贵祥老人多次找到儿子董天成,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并对自己当年的不负责任行为进行道歉。但董天成始终不肯原谅父亲的过错,一直不肯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董贵祥老人把儿子告上了法庭。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尽抚养义务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