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人诉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巩义市站街镇驻驾河村民委员会被判返还原告苹果树赔偿款8400元。
1992年11月15日,付东保与巩义市站街镇驻驾河村民委员会达成承包协议,承包0.82亩土地用于种植苹果树,承包期限20年。2006年5月,河南省中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拓宽门前的道路,需要占用付东保承包的土地,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在巩义市站街镇驻驾河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河南省中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付东保8400元。但该款已被巩义市站街镇驻驾河村民委员会从信用社拿去。付东保多次讨要均被该村民委员会以有村民对该赔偿款有异议而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付东保对河南省中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修路毁坏其苹果树42棵的赔偿款8400元享有所有权,被告巩义市站街镇驻驾河村民委员会将此款取出后拒付给原告,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