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过马路被车撞伤,胎儿流产住院。近日,遭此厄运住院近两个月的孕妇付某接到了巩义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支持了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并酌定为5000元。
2004年10月23日,被告康某驾驶车辆,在巩义市电信局营业厅处将孕妇付某撞伤,造成胎儿流产。付某住院57天,医疗费7831.88元。经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康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付某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双方各承担50%。此次事故给原告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精神损失费酌定为5000元,遂判令被告康某赔偿付某641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