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家旁边拔地而起一座新楼,它让你家“暗无天日”,你可以找他索要“阳光损失费”。
1985年3月,巩义市回郭镇居民张涛(化名)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起了平房居住,该房屋与邻居赵辉(化名)的房屋相邻,居住了20多年,双方相安无事。
2005年12月,赵辉翻盖房屋,在原址上盖起了一栋四层小楼。从此,张涛家原本充足的阳光被挡了个差不多,夏天连续日照时间还不到3个小时,而到了冬天,他们家基本见不到阳光。
为此,张涛多次找邻居赵辉协商此事,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今年3月23日,张涛将赵辉推向被告席,称赵辉侵害了其采光权,索赔“阳光损失费”1万元。
“怎么可能呢?我家的房屋离他家的房屋有6米多,而且我家的房屋只有12米高,怎么可能影响他家的采光权?”当了被告,赵辉说自己很委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采光、排水、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昨日,巩义市法院综合张涛家正常生活受影响程度等因素,酌定赵辉赔偿张涛“阳光损失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