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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征地款纠纷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7-06-19 16:43:51


[案情]  1998年国家小浪底水利枢纽配套工程洛郑超高压输电线路由东北电业管理局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公司”)承建施工,因需要征用巩义市大峪沟镇域内王河、董陵、将军岭、海上桥等自然村的部分土地。其中将军岭村第二村民组张占业承包的0.5亩岭地也在征用范围。负责施工的东电公司在征用该地时支付地款7425元,此款由将军岭第二村民组领取。而土地承包人张占业以此款应归其所有,村民小组的行为构成侵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将军岭第二村民小组诉至法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7425元征地款是土地补偿款,还是安置补偿费,展开了唇枪舌战。法庭在深入勘察现场后,对被告举证的证据,进行了客观、真实而且科学的甄别。最终查明,东电公司通过大峪沟镇人民政府支付的征地款7425元,其中包括张占业所承包的0.5亩土地的青苗补偿费900元,(已被张占业之妻签字取走)而被征用原为张占业承包的土地,村民小组已进行调整,为张占业补足了张占业承包土地应占数额。双方诉争的征地款土地补偿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充分做张占业思想工作让其主动息诉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驳回张占业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张占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之后,张占业以一审判决偏袒被告,处理结果不公平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经二审法院给张占业做工作,晓以利害,张占业于2000年11月14日主动撤回上诉,此案划上了圆满句号。

[评析]   此案从法律程序上来讲是结束了。结束的是当事人之间为7425元是否因将军岭第二村民小组的占有而致张占业的财产权遭受了损害而引起的争端;结束的是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法庭上的唇枪舌战;同时也结束了因这7425元征地款有可能引发的同类众多纠葛,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极为深刻的。

首先,这起看似简单的征地款之争,做为本案原告的张占业能将村民小组推为被告诉诸法律,以辨别是非曲直,是当代农民能够大胆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良好体现。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可喜进步。农村纠纷由过去的械斗演化成具备现代文明色彩的打官司见分晓是社会文明的见证。做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深感自己肩负的重任,对千千万万个诸如张占业、张占周等新一代农民有着深深敬佩之情,同时也对他们有了法律意识但缺乏具体的法律知识而感到遗憾,希望普法教育能更深一步的开展,全面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

其次,从另一个角度考察:打官司对一些法律知识馈乏的农民来说,应当主动排除盲目性。就本案来说,如果张占业在诉前对“土地补偿费”与“土地安置补偿费”能够深刻的学习、领会,将本案诉争的7425元做个正确判断,真正理解二者之间存在的本质差别,了解其概念,理解其适用范围、对象,将有可能产生的后果,予以充分注意,将不会产生既耽误时间、功夫,耗费精力、财力,却换来得不偿失的结果。也不会产生根本与自己的愿望相悖,有背经济目的的盲目行为,从而真正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标。

其三,一些农村的基层组织,在处理诸如征地费去留等这些相关千家万户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时,除应当自觉依法办事之外,还应当增加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能够理解和支持,自觉主动消除各种纷争隐患,将问题和矛盾消灭于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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