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水泥厂系郑州市建委的下属企业。2004年6月16日,巩义市人民政府为综合治理市区环境秩序对该厂下发关闭通知,之后,该厂停产。经审计,该厂资不抵债。2005年6月6日,该厂向我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由于所提交的破产材料不附合法律规定,后多次补足。2005年8月4日,我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依法成立监管组,接管破产企业。该厂正式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纵观该厂从停产到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每一个阶段,无一不是从微观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首先,巩义市政府为综合治理市区环境下令关闭郑州水泥厂的行为,体现了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理念。其次,郑州水泥厂停业后,进行审计,并向法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说明郑州水泥厂及其主管部门,不计部门利益和个体私利,服从党的领导,服务于巩义市政府的大局规划。第三,我院对破产材料的认真审查及按时立案,反映了我院严格执法、服务大局的工作作风。总之,如果以上任何环节、任何步骤,不坚持党的领导,不从大局出发,不执法为民,都会因影响职工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而影响社会稳定,不但难以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还会导致国有资产无休止的闲置和流失。
郑州水泥厂破产还债一案正式受理后,随即成立了监管组,监管组在我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履行了财产保管保卫、债权申报登记、债务核实等一系列职责,2005年12月1日,该厂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会议上,监管组做了细致周到的监管工作报告,债权人情绪稳定,以表决方式通过了监管组对债权审查的意见,并对监管组的工作给予了认同和肯定。会后不久,我院宣告该厂破产还债,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对该厂资产进行清算。至此,我们也松了一口气,认为该厂破产还债程序将会快速高效的推进。
然而,事与愿违,该厂的清算工作随后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职工代表和职工多人多次以职工安置费用低、破产企业存在兼并历史、多方投资、大批债权等问题为由,上访集访;清算组对破产企业存在的兼并、投资等问题迟迟不能清查定论;清算组对大量债权的回收工作没有起色等等。面对这些问题,破产庭多次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与职工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破产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解答;破产庭多次列席破产清算组工作会议,对破产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先后下发书面通知就多达近十次。由于我院严格执法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职工的情绪从激烈的对抗转向了对话和观望。
针对郑州水泥厂破产清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我院的一些工作经验,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高度,对该案所存在的问题的根源进行了深刻的剖析,认为郑州水泥厂破产还债一案出现以上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方面,是破产案件自身的特点造成。破产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一个要件就是资不抵债,因此,虽然专家称破产目的是为了还债,并可以使社会资源能得到有效的重新配置,但是,它毕竟是一个难以做大的蛋糕,职工面临的是下岗,债权人得到的是有限的清偿,从他们个体利益出发,难免有不满情绪;我国长期政企不分,使主管部门和破产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主管部门介入并起主导地位的清算组难免从各自利益出发, 难保清算的公正性、客观性,从而会诱发职工、债权人的不满等等。另一个方面的原因,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具体工作中贯彻不够,比如,当郑州水泥厂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后,对该厂存在的问题缺乏大局意识,只考虑了债权人的情绪,没有过多关注职工的激烈情绪;对于清算组清算不力的行为,因顾忌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而没有采取强有力的责成措施等等,所以,导致了职工上访的不良后果。
根据以上问题的根源,我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制定以下工作的基本方向:
一、加强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落实。结合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加强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行:首先,就是要保证破产企业责任人、债权人、职工、清算组、主管部门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存在任何特权和私利,不存在任何违法不究的现象,具体包括:保证债权清偿的平等性、顺序性;保证对破产中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民事责任追究;保证主管部门的利益并不高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清算责任依法承担等;其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无论职工安置,还是债权人的清偿要求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第三,作为法院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而不能特事特办。法院不能有超越法律外的特权。
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破产案件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职工和债权人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因此,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牢记一切为了人民,依靠职工和债权人反映、举报的一切信息,监督清算认真清算,做到真正的清产核资,实现破产为了还债的立法目的。
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社会功能就是通过优胜劣汰调节资源配置,使闲置的机器设备得到重新利用,使职工从负债累累的企业中解脱出来,使债权人从债权实现的憧憬中清醒过来,重新投入到生产和财富的积累中去。可以说,破产程序是我国多年来推行企业改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它本身价值取向就是为了大局利益,因此,破产案件的审理压根具备一定的大局意识。此外,作为社会矛盾聚集点的破产案件,保证社会稳定是它的又一个大局要求,失去这个大政方针,破产程序的运行就没有任何意义。
四、坚决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破产案件的审理也必须严守公平正义之法则,但是,破产案件的审理,在着重实体公正的同时,更加重视程序公正。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也只有程序公正,才能有效的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其次,注意处理好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在保证案件有序高效的审理同时,不能忽视个体利益的公正性,否则,会诱发社会不满。
五、坚持党的领导。破产案件的正常审理的前提条件是保障职工得到安置,安置大多有党的政策规定,因此,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其次,出现社会不稳定倾向时,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将这些不稳定的苗头扼杀于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