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们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面临新的形势,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我们每一个法官,每一个工作人员,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才能审理好、执行好每一个案件,化解各种纠纷,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落到实处。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又开展了“讲正气、树新风”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讨论,我们巩义市法院民二庭全庭同志,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摆问题,纠正一切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错误思想。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规范我们的行为,把审判活动作为保证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途径,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审判环节。通过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平息纠纷,通过裁判活动把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位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
我们相信“迟来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所以在审理案件中,我们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提高办案效率,以公正赢得权威,以高效体现公正,公正与效率兼顾。我们受理的每一起案件,要求尽量在受理后三日内就发出应诉,在发应诉的同时就与当事人沟通调解,案件力争在答辩期内调解成功。若调解不成,在答辩期十五日后就尽早安排开庭,使每一个案件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同时我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为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能满意,为彻底解决当事人的矛盾,我们不惜一切代价、下大力气做好调解工作。因为我们知道再好的判决也抵不上一份调解,再公正的判决也只能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满意率。
近日,我庭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天禹耐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时,通过我们承办人的辩法析理、耐心说服,终于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践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原告巩义市天禹耐村有限公司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签订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七日,投保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进行了履行,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被告以原告的要求数额过高不符合合同约定拒赔。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16458.15元。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了案件的有关情况,考虑到若以判决方式结案,可能会加深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案件也会再引起上诉。为彻底做到案结事了,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准确把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并结合案件事实,多次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陈述利弊得失,从法理和情理上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结案的好处。由于工作细致到位,被告终于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又及时通过电话多次向原告代理人转达被告的意思,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理性的沟通基础,有效地缓解了双方对立冲突的情绪。通过多次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一万元。原告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申请撤回了起诉。
本案从立案到结案共用了一个多月时间,达到了案结事了,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满意。不仅节省了审判资源,而且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得到了完美的统一,实现了民商事审判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践行了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