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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调解的方法

  发布时间:2007-06-19 18:12:26


2007年4月11日由第四中心法庭审判员常淑红独任审判开庭审理了原告王廷捷、王廷武诉被告王光福侵权纠纷一案,二被告诉称被告私自截留二被告的土地补偿款,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该款。被告辩称:扣留二原告的土地补偿款是事实,但扣留该款是有原因的,在1998年第二轮调地时,二原告是分地组成员,未经任何人同意,私自将属于本组另8家群众的坡地填到本组村民王松森的名下,直至2005年生产组在规划村民宅基时才发现这地被分给王松森。由此引起纠纷,8家群众一致要求二原告将该地从王松森手中要回,不然把土地赔偿款扣留,待二原告把地要回后,才能把该款付给二原告。

开庭时8家派的代表都拥挤在审判庭外对二原告的做法表示不满,情绪非常激动,称如果二原告要不回地就要上访。在开完庭后,法官常淑红为了不使双方矛盾扩大,热情地将8家代表及二原告和大队干部请到审判庭,让他们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对话,让他们每个人都畅所欲言,对他们进行苦口婆心地调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宣传法律知识,使王光福认识到扣留二原告土地补偿款的做法是错误的,该款应该退还给二原告。同时对二原告以前的做法提出批评,让他们有勇气承认以前的工作存在失误,要勇于承认错误,取得大家的谅解,配合村干部妥善地把这个问题解决。通过1个多小时对双方耐心细致地作思想工作,最终使原被告和8家代表达成一致意见,表示愿意通过行政渠道解决问题,不再上访,最后十几位群众满意地离开了法院。

从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原则与制度,是目前我国各地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尤其是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民事诉讼调解更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民事调解工作,这是在审判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

民事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由于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有效地化解矛盾,使诉讼成为原被告都满意的双赢官司,而且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的负担,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由于诉讼调解方式不受程序化的限制,比较灵活多样,在审判过程中运用方便,也容易被当事人接受,与判决方式相比,调解更适合于解决民事纠纷。它不但能够修复因诉讼而受损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也能够提高办案效率,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理民事案件活动中,法官们操作起来更加方便易行,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最好的结案方式。在长期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们积累了很多很好的调解经验,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浅谈一点关于调解的方法与技巧,供大家在民事调解中参考。

一、熟悉案情,用“情”调解

调解工作要贯穿民事案件审判的全过程,要想调解成功,就要在“情”字上下功夫,在调解之前,要吃透案情,了解收集有关案件信息,了解纠纷的起因、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摸透当事人的心情,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法官调解案件,尤如医生看病,必须选准调解的突破口,对症下药,有选择、有准备地提出调解意见,制定调解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要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调解成功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二、耐心细致,以“理”调解

在调解当中,怎样才能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法官就要用准调解语言。语言要有很强的亲和力、感染力,要学会耐心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拉家常式的交流,帮助当事人分析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让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是不对的,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对纠纷的产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要给当事人讲清道理,说清事理,平衡当事人的心理。让过错方认识错误,承认错误,让无过错方气顺、理顺,消除双方对立情绪,这样才能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彼此理解,为调解成功打好基础。

三、公平对待,依“法”调解

在民事案件的调解中法官要自觉地运用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自始至终都要依“法”去做,对当事人晓以法理,教育当事人要了解法律,相信法律,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让当事人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评价,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请求哪些是有法可依的,哪些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让他们自觉自愿心服口服地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对待当事人要真诚地理解,亲切地接待,让当事人知道“法无情、人有情”。调解中的语言要符合法律,要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法,要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鼓励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及时彻底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运用调解方式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使大量疑难杂案、当事人情绪激烈的民事案件通过调解,得以解决,加快了案件审理节奏,降低了诉讼成本,实践证明了诉讼调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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