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到公园玩耍,与人话不投机竟持刀伤人,被判刑后悔莫及。3月22日,被告人李宇昂、孙刚辉分别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和两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9530.34元。
2004年6月2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李宇昂、孙刚辉酒后在巩义市回郭镇世纪公园玩耍时,发现王继辉与本镇女青年李某在一小亭子处坐着闲聊,即上前问话,话不投机,遂持刀向王继辉连砍数刀,致其全身累计创口长59cm,右前臂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左肩胛骨骨折,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后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8090.34元。经刑事技术鉴定,王继辉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偏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宇昂、孙刚辉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持刀致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