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初,我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为我市一家化工厂,被告公司则位于千里之外的石家庄市。
4月20日,在收到原告递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我院民二庭张云鹏、刘增席两位法官迅速赶赴石家庄市,办理有关冻结、应诉手续。21日上午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冻结了被告的账户。为了将应诉文书及时准确送达当事人,二位法官不辞辛劳,在到达该公司注册地、实为生产地的高邑县后,又返回石家庄市,将应诉手续交给其负责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在驶离石家庄的途中,法官们接到被告请求调解的电话,在对原告进行耐心劝解之后,两位法官三进石家庄,历时三个小时,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时,已是21日晚上7时,随行司机已是疲惫不堪,无力驾车。张云鹏、刘增席两位法官也是腰酸背痛,但当想到该案的顺利调解结案后,身体的劳累也减了大半,心中洋溢着一种说不出的高兴、痛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