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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院民商事判决书自动履行率不高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5-05-09 08:25:22


    对生效民商事判决书的履行方式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债务人自觉主动履行,一种是债务人不履行,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统计,2004年我院生效民商事判决书的自动履行率不足10%,大约90%的判决书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尽管我院领导对执行工作一贯非常重视,并下大力气采取多种措施执行,但是我院的执行存案仍居高不下,执结率偏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书的比例较低?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难题?

    一、债务人不自动履行民商事判决书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种:

    (一)、法院的司法权威性并没有真正确立。

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人们的法治观念比较强,法官由社会的精英群体组成,具有很高的公信度,司法在全社会具有特殊的权威,即使当事人不同意裁判结果,也认为判决是应当履行的,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较少。而我国的民众、官员都没有足够的法治意识,司法缺乏应有的权威,不但不自觉履行判决书,而且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还想尽一切办法逃避和对抗,有时甚至出现暴力抗法的现象,判决书得不到执行,又进一步诱发了人们对法律尊严的怀疑。法院缺乏司法权威性、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尊重有内外二方面的原因,对内来说,法院自身存在着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法院的判决书无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败诉方不接受判决书,从内心深处抵制裁判结果,并最终抵制执行,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诉、检察院抗诉时有发生,一个案件需经多次审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荡然无存。对外来说,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人民政府,法院时刻面临着行政干预,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人们心目中普遍存在着找法院不如找政府的心理,这样就造成了法院的社会地位低下,同时法官并非由社会的精英群体构成,而是法官职业大众化,工资福利待遇不高,法官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在法院社会地位不高、法官得不到社会公众尊重、法院的判决书没有权威性的情况下,很难指望债务人自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书。

   (二)、我市的市场经济不完善,诚信机制并未建立。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更是一种信用经济。目前我市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各种法律配套措施尚未建立。人们过多地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公民和企业守法经营的观念差,大量的债务人诚信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思想严重,社会上对失信者缺乏责任追究和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企业经营者没有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造成失信者没有信誉危机感,失信成本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致使债务人视法律和判决为儿戏;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债权人的思想中,在做生意前很少去考察对方的经营状况和资信能力,对商业风险重视不够,在判决书生效后连债权人自己都无法找到债务人及其财产。在这种信用危机的环境里,债务人根本不会去主动履行判决书。

   (三)、地方党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书,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地方党政机关掌握着地方的行政大权,本应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带头自觉主动地履行法院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为其它市场主体做出榜样,同时督促企业和公民积极履行判决书,但是他们不但自己不主动执行法院判决书,而且在法院强制执行时还制造种种障碍使判决书执行不能;同时他们不顾中央明令禁止,专门制定政策对本地财源和税务大户保护,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查封扣押这些企业的财产、银行帐户,不得传唤、拘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另外还偏袒本地当事人,以影响社会稳定为借口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障碍,成为债务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有力支持者和后台老板。法院始终面临着行政干预。我院所受理的30多起以镇政府、局委、村委会、重点保护企业为执行对象的案件始终得不到执行,在社会上影响极坏。连党政机关都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就别苛求一般的债务人了。

   (四)、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书的赖帐户打击不力,制裁不到位。

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其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拘留15天,并可对其进行罚款,这恐怕是最为严厉的民事制裁措施。但是部分债务人从衡量其个人经济利益出发,宁愿被拘留15天,也不愿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民事制裁已丧失威慑力。例如2004年我院就出现了20多例宁愿住满15天也不执行判决书的例子。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此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情节较轻则构不成本罪,这样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造成执行不坚决。例如自新刑法实施以来,我院仅有一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债务人被判刑。目前我院旧存2000多起难以执结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有能力执行判决的债务人不在少数,为何仅有一名债务人被法院判刑?这不得不引人深思和费解。债务人不履行判决书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当然不会主动履行判决书了。

    针对以上原因,提高债务人自动履行判决书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提高法院的社会地位,确立司法权威。

我国的法官也应有社会的精英分子构成,这样才能树立公信度。与其它职业相比,现在法官的学历要求较高,并要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法院对人才要求的标准确实提高了,但是法官的待遇并没有相应提高,工资福利待遇还不如某些国家公务员,目前法官断档严重,这样就不能吸引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所以要加大投资,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工资福利标准,广纳贤才,使法官成为社会公众向往的职业,从而整体提高法官素质,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认同感和尊重;其次法院内部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大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消除司法腐败,提高裁判的公信力,使一般人从心理上都能接受判决书;第三应改革再审、抗诉制度,避免一案多次审理,真正树立判决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四是改革现有的司法体制,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

   (二)、地方党政机关应模范自动履行法院判决书,以行政权支持、维护法院的审判权。

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表面上看侵害的只是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质上是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导致作为市场经济经济基础的信用关系和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不行,自上坏之”,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生活包括法律方面的表率作用,古今一理。故在我国由非法治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过渡时期,地方党政机关应站在法治建设和市场建设的高度,重新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重视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模范带头履行法院的判决书,决不能成为法院执行的对象,同时应大力督促、协调工商、税务、银行、土地等部门积极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使法院的判决书得到顺利执行,以实际行动维护司法权威。在这一点上,外地成功的经验值得我市借鉴。例如有些地市将是否自动履行法院判决书、是否支持、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列入各乡镇、局委的综合考评目标,未达目标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其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提拔、重用、晋职、晋级,这样就在本地区开创了较好的法治环境和投资环境。该举措是依法治市的典范,值得我们效法,如果能在全国推广,那么我国的法治水平将会走上一个新的台阶。别外,国外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学习。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联邦法院作出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而这些生效判决在南方各州受到白种人以及各州州长和官员们有计划、有组织的抵制,黑人学生仍无法进入专门收白人的学校。后来联邦法院向联邦政府提出要求,美国总统派出了联邦军队执行联邦法院判决。荷枪实弹的军队让黑人学生理直气壮地进入学校校园。最后白人和州长们只有遵守联邦法院的判决。显然西方国家在产生司法信任危机的时候,无条件完全支持法院判决,无疑增加了判决的权威,在全社会树立了“法律至上”的神圣信仰。

   (三)、打造诚信机制,营造诚信社会。

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实现权利义务都是以诚信为基础和保障的,诚实信用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民事债权债务,更应依靠当事人依诚信自动履行,国家强制力只是讼争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补充手段。所以世界各国民法均将诚实信用原则视为帝王原则,民事主体应当无条件地遵守、服从这一原则,在日常生活中应自觉服从,出现纠纷经法院裁判后更应依该原则自动履行义务。目前我市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呼唤诚信,只有在诚信机制的保障下,经营者才能大胆交易,市场经济才能呈现活跃和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诚信作为一种品德,仅靠自律及个人的自我约束、个人的良心是很难达到目的的。因此诚信的形成应营造一种他律的外在推动力。在这方面党和政府是大有作为的。一是提高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全民族信用意识的教育,在实践中确立诚信观念和信用意识;二是要加强诚实信用的道德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讲诚信受尊重,不讲诚信遭鄙视的文化氛围,确立人人讲诚信的社会风气;三是建立一套符合国际规范的信用机制,使失信者很难在社会上生存。

   (四)、加强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认识,加大刑事制裁力度。

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不仅会使公众丧失对司法保护的信心,更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亵渎。因此我国刑法加大了对该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刑法》第313条的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量化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强化对执行人员的追诉意识,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拒执情形的重要性,准确运用刑法第313条及其司法解释,如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拒执罪,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助长拒执人的嚣张气焰。只有加大对债务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对其它企图逃债的债务人造成震慑作用,才能调动其它债务人自动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

  (五)、强化诉讼保全,促进自动履行。

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诉讼保全制度。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顺利实施,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诉讼保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固定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限制了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为执行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义务人基于诉讼保全给其带来的压力,很有可能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所以诉讼保全具有强大的执行功能。目前我院所审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较少,令人欣喜的是院党组已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数纳入院责任目标奖惩机制,这样势必调动法官采取诉讼保全的积极性。当事人应充分认识诉讼保全的意义和功能,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判法官在审理中应增强执行意识,就诉讼保全的功能积极向当事人释明,使权利人都能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从而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只会消极地、被动地接受执行,内心深处存在着抵制情绪,有时还会以暴力抗法,所以无论法院自身机制多么完善,执行措施多么有力,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自动履行,唯有自动履行这种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调动债务人履行裁判文书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想方设法履行判决书,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最终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消除强制执行的境界。所以我们不仅应加强对法院自身执行机制、执行措施的完善、乃至制定强制执行法的研究力度,而且更应加强对如何调动债务人自动履行判决书方法的研究,以期指导民事审判实践。

                                               编辑:李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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