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报讯(记者张书峰李飞通讯员薛永松)因学生没有做对题,老师一怒之下,一脚将学生踢伤。昨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5年12月15日上午,巩义市礼泉学校的老师刘某在检查作业时,发现学生于辉(化名)做错了一道很容易的题,并且这道题在课堂上曾经讲过。生气的刘某就朝于辉腿上踢了一脚。没想到一脚下去之后,于辉一直喊疼,被同学扶回家。次日,其家长将其送往康店镇卫生院进行诊治,后因疼痛并伴有高烧于2005年12月19日转入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家长和刘某的丈夫焦某达成给付全部治疗费2000元和其他费用3100元的赔偿协议。
2006年3月19日,于辉因右腿疼痛加剧,再次入住巩义市人民医院。2006年4月5日,原告被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血原性骨髓炎,于2006年7月3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8680部队医院进行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9425.43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右腿软组织受伤是血原性骨髓炎的诱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随着治疗费的增加,原告越来越感到2006年1月14日签订的赔偿协议明显不公平,遂于2006年7月28日诉至巩义市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请求被告礼泉学校和被告刘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380.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被告礼泉学校的老师,在教学活动中踢伤原告,与造成原告血原性骨髓炎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礼泉学校应承担被告刘某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但鉴于血原性骨髓炎系原告自身血液中带有细菌所致,且原告受伤后,治疗不及时、不彻底导致损失扩大,礼泉学校承担全部损失17505.43元的30%即5251.63元,扣除被告刘某代为支付的5100元,应再支付15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