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失职造成宋陵石刻流失案,以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判处被告人晋海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晋海红,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巩义市鲁庄镇人,原系巩义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北宋皇陵中心保护所所长,住巩义市文化街。因涉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犯罪于2005年3月8日被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被告人晋海红担任巩义市北宋皇陵中心保护所所长以来,没有认真履行巩义市文物管理所制定的安全巡逻制度,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所负责陵区文物保护员的管理极为松懈,致使陵区文物保护员思想麻痹、责任心不强,造成国家一级文物潘后陵10号、15号两尊北宋石刻于2005年1月下旬被盗走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晋海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珍贵文物流失,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但其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晋海红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晋海红未提出上诉。
编辑:李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