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宋明问:2002年1月20日,邻居张某因建房需要向我借了2.6万元钱,因为我们关系好,当时没有写欠条。2003年8月20日,我向张某讨要借款,张某说暂时拿不出钱来,承诺2005年12月31日前还清,无奈我就同意了。今年8月,我向张某讨要借款时,他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了。请问,什么是诉讼时效?我现在还有权起诉张某吗?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你现在仍有权起诉张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你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因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未明确具体的还款时间,两年诉讼时效,应从张某承诺还款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即应从2005年12月31日起算到2007年的12月31日。如你2007年12月31日以前起诉,法院应当支持你的请求。
巩义市人民法院薛永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