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黄先生来信问:
我儿子在一家学校当厨师,2006年9月6日,中午放学后学生都涌向食堂。经理让我的儿子打开还未到规定时间的蒸锅,我儿子说还没到时间开,经理就强行让我儿子打开蒸锅,我儿子被锅里喷出的热气烫伤。为治疗,花去了15000元,请问我儿子的伤害属于工伤吗?
答:你儿子的伤害属于工伤。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引起的,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认定工伤有一定的条件的,不是说所有都是。但是有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主要的宗旨。
根据1996年8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 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你儿子受伤系违规操作,是在经理的强迫命令之下进行的,违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他没有违规的蓄意,因此,你儿子的伤害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