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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07-10-10 09:33:14


    读者李女士来信问:

    我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我们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前,按照我们的风俗,王某给了我35000元彩礼钱。可同居后,王某发生了重大变化,像换了个人似的,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为此,我们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家人也跟着遭殃。不久,我们开始分居。现在,我觉得这样的生活无法继续下去,王某也觉得这样的生活是不幸福的,与其这样两个人受折磨,倒不如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因此对分手也表示同意。但我没有想到的是,王某竟然要我返还彩礼,我感觉他的要求很过分,请问,王某的要求合法吗?

    答:他的要求合法,你应当返还35000元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与王某虽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并没有登记结婚,不属于合法夫妻,你们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你门分手,你应当返还收受的35000元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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