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对于指导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它要求法院的审判工作符合时代要求,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司法理念具有地域性、时代性,培养先进司法理念必须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以创新求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创新。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高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时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时期。中国社会结构现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不同人群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取向,这种不可避免的冲突是前所未有的,也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课题。法官队伍和审判工作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和分析这些问题,不断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创新工作方法,在发展和创新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贯彻。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落实到法院工作中就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的工作途径是“司法”,出发点和目的是“为民”,即要求法院工作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我们法官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时候,首先要想到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想到党的宗旨,想到服务大局,把“我”字看轻,把“责”字放大,把“权”字认清,把“民”字捧过头顶。唯如此才能完成历史赋予人民法院的伟大使命,人民法官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首肯,获得崇高的职业自豪感。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实质内容包括统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协调平衡。具体落实到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就是在司法为民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的法治土壤,让法治理想在现实社会中找准切入点和契合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我们既要宏伟的目标,也要有脚踏实地的精神;既要考虑到法治进程的稳步快行,也要考虑中国特有的国情;既要拥有践行先进理念的热忱,也要有实事求是的客观冷静。无视中国特有的国情而一味提出全面移植、照搬照抄,只能是削足适履南辕北辙,反而会破坏法治步伐应有的稳健和平衡。法治的建立尽管也需要强制,但更重要的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遵从。所以我们应该摸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模式,用植根于人民群众的工作方法来推动法治进程。如以“群众“为核心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适应了解放区人民的司法需求,达到了老百姓心中公平公正的标准,因此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马锡武审判方式与当时的社会环境高度融合,成为当时当地和谐的审判模式,其精髓在被赋予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后,对于我们目前的审判实践更具有研究和实践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