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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审判模式初探

  发布时间:2005-03-25 17:38:33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职业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官助理这一新的职务进入审判组织。新的审判组织体系尚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现就我们尝试的思路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尝试法官助理制度是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

   《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给法官这一群体提出了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后,把司法改革作为人民法院的“三件大事”之一。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制,书记员单列制度等一系列审判方式及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举措告诉我们,司法改革已成为时代的要求。时代和形势的发展使我们推行新的审判模式成为必然。

我院有干警244人,具有法官资格的一百零几人,因年龄或身体健康因素不从事审判工作的有10多人,在一线从事审判业务工作的有资格的审判人员仅80余人,而我院每年受理民商事案件5千多起,刑事案件500余起。繁重的审判任务与相对贫乏的审判资源之间的现实矛盾日益突出。2003年初,我院机构改革后,将我们城区法庭调整为拥有20名干警的中心法庭,辖区包括北山口镇、孝义镇、康店镇三个镇和新华街道办事处。现有的20名干警中,有审判资格的共7名,包括正副庭长和退居二线的老庭长4名,审判员2名,助理审判员1名,书记员13名。辖区年受理案件700起左右,占民事案件收案数的四分之一,再加上这些案件的执行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如何在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去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这一严峻的现实问题摆在我们面前,而要解决好这对矛盾,最佳途径就是改革,推行新的审判模式。这使得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具有客观必要性。

    传统的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的审判模式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的局限性,如审判员打疲劳战,大大阻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迟到的正义”、“不审先判”、“暗箱操作”等等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成为影响法官、法院形象的羁绊,设立一套高效运行的审判模式势在必行。

    我们根据基层法庭工作的特点,结合我庭实际情况,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主题,大胆尝试了法官职业化,设置法官助理,积极推行“一二二”、“一一一”的审判模式,取得了一些审判经验。

    二、法官助理审判模式的实践

    法官助理审判模式之所以“新”,主要的形式表现是在传统的审判员、书记员的审判模式中,增设了法官助理角色,形成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模式,而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数额配置,可以根据法官的具体情况设置,改革了审判组织结构。我们根据我庭干警的具体情况,把负责审判工作的同志分为由一名副庭长作为主审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组成,即“一二二”模式。再者一名审判员和一名助理审判员作为主审法官,分别和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一一”模式。

    在这种审判模式中,法官助理角色的选任,曾困扰过我们,因为法官助理的任职资格、条件均无明文规定。从理论角度上探讨,大部分同志认为应当由助理审判员作为法官助理更符合法理,也就是说把“法官助理”混同“助理法官”。而我们仅有的一名助理审判员是一位非常优秀的5件实践经验的大学生,让其担任法官助理职务,我们不但要面临完不成审判任务的可能,而且着实让人感觉“屈才”。同时我们确实有一些优秀的书记员,他们业务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除了受审判资格的限制外,其他方面基本可以行使审判员职能。因而一个大胆的思路产生了——由这些优秀的书记员担任法官助理。院里其它业务庭的同志,对我们这种做法的合法性也提出质疑,使我们一直必存顾虑,直到后来我们看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助理从没有担任法官或审判长的助理审判员或者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书记员中选拔”①和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三二一审判机制中的法官助理,是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拔后,确保法官员额的基础上,由没有审判岗位的审判人员,没有审判职称却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书记员及新招收的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组成。”②此时我们才有了进一步探索这一制度的底气,才知道由优秀的书记员担任法官助理不是我们的独创。

    由于我们的法官助理是由书记员担任的,从设立之初,我们赋予法官助理的职能,就是完全意义的审判辅助人员,不具有裁判权。

    这种审判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是:案件分配给一个审判组之后,由书记员负责登记,然后将案件材料交给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在书记员的协助下送达各种诉讼文书,如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等,引导当事人举证,受理当事人协助查证的申请,受理当事人的勘验、鉴定申请,根据法官的决定协查相关证据,或告知当事人不查证的理由,进行现场勘验,办理委托鉴定事宜,征询当事人请求庭前调解与否或提前开庭的意见。简易案件,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官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然后签发,没有达成协议的由法官助理通知开庭。庭前调解、交换证据、质证、询问当事人、开庭审判由书记员负责记录。主审法官主持庭审、拟写裁判文书。简易案件或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助理可以根据法官的意见拟写裁判文书,法官对裁判结果负责。庭后的送达,换开诉讼费发票,报结案件,卷宗整理由书记员负责完成。书记员将整理好的卷宗交庭内勤,由内勤负责卷宗归档。

    三、法官助理审判模式的意义

    从宏观上讲,法官助理审判模式中法官助理的设立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标志,标志着我国法官制度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近,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改革的里程碑。“一二二”、“一一一”审判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新”,表现在这种审判模式更加充分完美地体现出了“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

    从微观上讲,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新的审判模式中,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审判组织相对固定,法官对审判组的案件负责,庭长对全庭的案件负责,使整 个审判庭的工作忙而不乱,有条不紊,审判业务管理更趋条理化、规范化。

   (二)新的审判模式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都在自己分工的范围内工作,开庭前法官不与当事人接触,证据材料都是在开庭审判时呈现在法官面前,使法官能够保持客观的立场,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判,从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脱身而出,使案件的审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如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把法官助理当做法官花费心机拉近距离,开庭时却发现是另一个人主持审理,感到很意外。这种模式,也正符合法理学家对法官“孤独的公正”之要求。避免了法官先入为主,在开庭审理前过于频繁地同当事人接触,因为自己的喜好或因同当事人甚至代理人的各种关系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时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三)新的审判模式也有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在以往的审判方式中,书记员、法官分工不明确,往往是书记员只负责开庭记录,而法官要送达诉讼文书,接待当事人,开庭直至装订卷宗等跟踪案件全过程。一些琐碎的工作,占用了法官大量的精力,使法官用在对案件思考上的时间大大缩短,且造成法官的极度疲劳。在“一二二”、“一一一”的审判模式中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将大量繁琐的工作承揽,使法官能把全部精力投放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结论上,使宝贵的审判资源得到最合理、高效的利用。就本庭法官而言,在这种审判方式中,法官不仅可以把精力集中于判决结果上而且可以结合案件做一些理论性的探讨。采取这种模式后审判效率有了明显的提高,正常情况下“一二二”模式月结案35起,年结案将超400起,“一一一”模式月结案18起,年结案将超200起,结案数、结案率较传统模式明显提高,这些看似理想式的数字表明我们追求的高效理想成为现实,这也是其真正的价值所在。

   (四)新的审判模式还能够促进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审判技能。传统模式中审判员、书记员组成的审判模式下,审判员全程跟踪案件的审理过程,尽管体力上疲劳但开庭时对案情已基本清楚明白,不用再过多的耗费脑力。在新的审判模式下,法官在体力上相对轻松但需要当庭认证证据,这使得法官在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同时,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法官助理的角色在审判组织中的作用也显得尤为重要,在审判组织内上对法官,下对书记中,对外又要面对当事人,这些客观情况从各方面对法官助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书记员在协助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各项具体工作职权界定明确,长此下去有利于职业化的形成。因此这种审判模式极大地激发了干警提高业务技能的积极性,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干警们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件和学习理论,使法庭充满学术气息,为提高案件质量无疑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五)新的审判模式,突破了过去审判员与书记员之间师徒式的关系。传统的审判员、书记员审判模式、书记员不仅口头上称审判员老师,实质上审判员确实担任着对书记员的指导、培养职责,而在新的模式下由法院助理参加的审判组织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是一种分工协作关系,法官助理、书记员对法官不是“唯命是从”,自己所从事的审判活动对自己负责,对审判组织负责。从某种程度上与法官之间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从另一个层面上去促进公正审判。

   (六)新的审判模式“阳光”操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与我们已经推行的判决书书写方式改革相配套,大大提高了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信任感,不仅降低了上诉率,而且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案件的压力。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而且提高了司法整体效率,实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法官助理审判模式中有待探讨的问题

    法官助理的设立,审判资源的重新配置,对审判工作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法官助理的职权界定方面的问题。如法官助理的裁判权问题,因为目前没有统一明确具体规定,这个问题涉及法官助理在法律文书上的署名问题。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我们的思路是:1、法官助理如是由优秀的书记员担任的,独任审判形式中不得以法官的名义裁判或调结案件。特别是简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又反悔径行判决的,不得以法官的名义直接判决,这是无疑问的。2、法官助理如是由助理审判员或没有审判长资格有独任审判员资格的审判员担任,对于调解结案的调解书上或径行判决的判决书上可以署名,则会使审判效率更高。这样做,从一定范围是赋予了法官助理裁判权,但这符合《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同时有利于提高法官助理的业务水平,以达到法官助理向法官的过渡,也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3、法官助理(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以合议庭其它组成人员的形式,参加案件的审判,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参加的合议庭完全可以以陪审员的身份评议案件,而且这些陪审员并非“门外汉”,在不影响公正的前提下,有助于提高效率。4、法官助理代拟部分简易裁判文书是否超越职权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官对于一些简易案件或当庭宣判的案件,发表意见后可以由法官助理拟写文书,法官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负责。这样不仅不越权,而且是法官助理行使“文字助理”的职能,对提高法官助理的自身素质大有好处。5、由优秀的书记员担任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质证的合法性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质证过程只起到证据交换的作用,而法官助理不能认证,只能将质证的情况客观真实的向法官汇报,由法官最后决定证据的认证。如果是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提任法官助理则可以就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予以认证,对争议较大或争议不大但自己认证有困难的证据交法官认证,这样并无与法律规定有不相适宜之处。

    具体审判组织中的人员配置问题,可因具体情况而定,可因法官的水平确定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额,如“一二二”模式中的法官水平要求比“一一一”模式中的要求要高。根据审判资源状况确定审判组织中独任式或合议式的法官员额,不宜“大一统”。

    五、法官助理审判模式的发展趋向

   “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素质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实现廉洁高效、公平正义,人是第一位的因素。因此,我们认为,法官助理审判模式的发展趋向关键问题是解决“人”的体制问题。

   (一)改变现有的法官体制,建立能够体现法官权威的法官管理体制,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工明确,可操作性更强。实行书记员单列制度,书记员经过足够合理时间的实践,具备一定条件,可以晋升为法官助理;法官助理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实习一定期间,经过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法官,以立法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完备之。使审判队伍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状态。

   (二)拔高法官的水平,使法官职业定员化,然后使审判组织中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组合固定化,法官与其组合不固定,根据预定好的案件由法官按照轮流制度去开庭审判,使法官面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更加客观,最大限度地去公正审判,以达树立法官权威和司法权威之目的。

   (三)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推行法官职业化?解决困扰法院工作的“执行难”,需要进一步探讨。

    六、启示

    我们参阅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房山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推行法官职业化的做法,一个明显的感觉是他们的思路比我们开阔,他们的素质比我们高。但是因为他们身居京城,当事人的综合素质也会相对比我们面对的当事人的素质高。海淀区人民法院是在刑事独任审判庭中尝试,而且很成功,因此我们是搞民事审判,实际情况有与之不相适应之外;房山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对我们的借鉴性较强,但由于他们丰富的审判资源与我们相对贫乏的审判资源之间的差异,他们的某些做法如“法官助理绝对意义上的法官辅助人员”的做法,对我们来说是不可取的;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对我们来说可借鉴性差些。由于各地法院的环境和法院内部的情况不尽相同,例如诸兄弟法院采用的“绝对意义上的书记员(速录员)”等先进做法,我们法院的情况尚不能达到。我们采用的仍是法律意义上的书记员,这些书记员行使了一部分兄弟法院“后助理”或“文字助理和程序助理”的职能,我们的书记员人选仍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司法实践方面与法官助理相比有欠缺,经过实践锻炼,可以行使法官助理职能的大学生或法律专业人员。法官职业化进程中,法官助理的设置,新的审判组织的操作应实事求是,因院制宜,不宜“一刀切”。

                                                           编辑:李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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