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报记者孙燕通讯员石玉振任海伦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汽车拥有量飞速增加。车辆的增多,车与车的碰撞也不断增加,车主们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过去撞车事故中鲜有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开始浮出水面,却遭遇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尴尬。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也就是车子被撞过之后,作为二手车销售时的车辆价值降低。天津、北京的几家法院便受理了索要车辆贬值费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和驾车人的极大关注,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其结果也大相径庭,受损的无过错车主究竟是否有权索要车辆贬值损失,一时间成为争论的焦点。
事件一
据《青年报》10月10日报道,2006年12月,上海市民陈女士的丈夫徐先生驾驶着自家的POLO车,在延安高架中春路段与两辆车发生追尾事故,处于中间位置的POLO车头车尾均受重创。
经交警现场勘察鉴定,三车中的一辆大客车负全部责任。在这次事故中,陈女士价值12万元的POLO车被撞受损,她一共花去了1万余元的维修费。虽然事后车已修好,但陈女士自觉车的质量已大不如前。于是,陈女士聘请了上海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POLO车进行了有关评估,发现维修后,车辆贬值4万余元。
由于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因此陈女士将肇事司机的单位起诉到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两方除赔偿汽车修理费等费用外,还需赔偿车辆贬值费4万余元及评估鉴定费180元。
在一审中,法院并没有同意陈女士提出的车辆贬值费和评估鉴定费。法院认为,经过修理后,POLO车已经恢复了原形并能正常驾驶,因此被告方无需承担这笔费用。
陈女士对一审的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在庭审中,陈女士的律师指出,POLO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此车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同车不同价,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
然而被告单位却认为,陈女士的POLO在发生事故前已经行驶了一年多,在事故发生后,陈女士的车进行了修理,零件都得到了更新,反而是增值,而非贬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已就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形成调解协议,在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协议存在法定效力瑕疵的情形下,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陈女士在此之外诉求贬值损失,对其原意愿作出推翻,有违诚信。因此,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车主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事件二
据新华网9月19日报道,今年2月16日凌晨,天津市民曹某驾驶汽车将李某停放在存车场内的马自达6轿车左侧撞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协商未果,李某将对方告上了法庭,索赔“车辆贬值费”。
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委托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受损车辆贬值损失金额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贬值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受损车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不仅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性能,而且二手车市场估价也显然要比无事故车辆低,这一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鉴于交管部门已对被告作出了负全部责任的认定,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月7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3.5万元。
观点PK
车主就贬值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刘十前(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汽车市场对于有过事故、经过修理的车辆之性能、安全性多存疑虑,估价较无事故车低,故修理后车辆的交易价值存在潜在的贬值风险,是为必然。然而,因商业价值差额中在出卖汽车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故该差额之赔偿必以汽车出卖为条件,车辆若不出卖仍保留自用,则无贬值损失可言。上述案件中,因不存在车辆原已出卖或正议价出卖,抑或出卖之意图的事实,故车主就贬值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无过错车主应该获得车辆贬值费
田晓磊(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虽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车辆贬值费”仅是一个概念或者一种叫法,其实质还是属于一种民事侵权的范畴。上述案件中,损害事实有责任认定书可以认定,损害结果是车辆价格明显降低,双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方也有过错,就应当予以赔偿。狭义的损失包括维修费、医疗费、拖车费等看得见的费用,而广义的费用自然就包括“车辆贬值费”。要是一辆刚上路没几天的新车被人撞了,对方负责将你的车子修好就没事了吗?这对无责一方的车主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王莉(殷都区法院民庭副庭长):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也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另外,侵权赔偿也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上述案件中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无过错方的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交管部门已对被告作出了负全部责任的认定,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对贬值费数额进行确定时,应当谨慎。因为我国现在对车辆贬值费数额并无统一的认定程序和标准,单靠评估师的经验进行判断,有时当事人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怀疑。这一实际操作中的难题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进行细化和解决。
车辆贬值损失应该赔偿
薛永松(巩义人民法院法官):
我国《民法通则》中财产损失的赔偿原则有全部赔偿和法定标准赔偿两种。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指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指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赔偿,通常法定标准赔偿仅赔偿损失的一部分,往往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间接损失。
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用法定标准赔偿原则,即只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只规定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6种直接财产损失,而没有明确规定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车辆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应该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所以,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不仅符合立法精神,也有利于督促驾驶人员谨慎驾驶,维护交通安全。
并非所有的事故车辆都可以要求赔偿
司伟森(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师、法学硕士):
车辆被撞后估价比事故前要低是客观事实,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法律除了要保护公民的既得利益外还应该对公民可得利益进行保护,虽然目前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对车辆相撞中“车辆贬值费”赔偿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这本身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当然,并非所有的事故车辆都可以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刮、蹭等经过修理可以完全恢复的损伤不影响其使用性能的,不应该获得“车辆贬值费”赔偿,这就像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只有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才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