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QQ聊天记录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如何?什么情况下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否需要指定机构认定?QQ聊天记录相对于电子邮件来讲,存在的环境更加开放,收集起来是不是更难?投诉方该如何向有关监管机构举证?专门技术人员会不会对QQ聊天记录进行篡改?为此,记者走访了法学界部分专家,听听他们对此持什么态度。
背景
据媒体报道,郝先生通过QQ从黄先生处购得GOLF车前灯一对,然而货物寄到,却发现质量问题。郝先生将黄先生诉至法院。8月8日,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郝先生诉称,今年2月左右他在网上结识了网友被告黄先生。黄先生称有一对GOLF车前灯出卖,而郝先生恰好需要车前灯,因此双方在邮件及QQ聊天中提及此事,达成买卖协议。后原告汇款给被告黄先生,并通过汇款凭证了解到黄先生的名字。原告收到寄来的大灯后,发现灯脚断裂。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并应黄先生的要求将一对车灯寄还,以证明损害的存在,但两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而原告郝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赔偿购买大灯的费用及寄还大灯的运费,并赔偿损失共计7000余元。原告郝先生提供了QQ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作为证据。
被告黄先生则辩称,他寄出的一对车前灯是完好无损的,并没有像郝先生所说有一只灯脚损坏。而现在郝先生寄回的大灯则所有的灯脚都出现坏损,所以黄先生认为郝先生寄回的大灯并不是自己原来的那一对。故而不同意郝先生的诉讼请求。黄先生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后经调解,由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赔偿费用并交纳了诉讼费共计600余元,双方至此达成了调解协议。
观点PK
可作证据使用但应具有“三性”
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李立峰认为,QQ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首先,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QQ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QQ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最后,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QQ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
此,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李翔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7种类型,但对证据以何种载体形式出现则没有明文限制。QQ聊天记录虽然是在网络上存在的,但并不是以违法的形式出现的,况且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网络已进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法律应用也应该与时俱进,而且聊天不是面对面的聊天,不易受威胁,其真实性更大。
至于聊天记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则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审核证据的唯一标准是属实,QQ聊天记录只要查证属实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QQ聊天记录是否经过篡改,这就对鉴定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在当事人对聊天记录认定不一致时,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没有被编辑、篡改方能作为证据使用。
巩义市法院法官薛永松认为,本案中,郝先生和黄先生交易是通过QQ聊天进行的,聊天记录是他们交易的唯一凭证,如果把聊天记录排除在证据之外,就会造成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网络交易难以认定,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可以把聊天记录视为视听资料的一种。由于聊天记录具有极大的虚拟性,很容易被更改,故更应该对聊天记录的原始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专业人事和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过审查,确定聊天记录是真实的,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就可以作为证据进行认定。
QQ聊天记录作索赔依据于法有据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师、法学硕士司伟森认为,郝先生通过QQ从黄先生处购得GOLF一对车前灯的交易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自其出现之日起便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具有便捷性,其交易额以惊人的速度快速增长。但是电子商务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它的无纸化交易,发生争议后,很难找到证据,有时即使能够提供证据,其证据是否被法律所承认,在法庭上能否得到法官的采信,都具有不确定性。
针对此案,我个人认为,QQ聊天记录作索赔依据是于法有据的,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QQ聊天记录即符合当事人约定使用的电子签名、数据文书的形式。QQ聊天记录的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以及用以鉴别QQ聊天记录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的审查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郝先生提供的QQ聊天记录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的规定。
对“电子证据”认定时还必须附属信息证据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席庆超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一起网上交易纠纷。网上交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洽谈、签订合同乃至履行,其交易过程往往采用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式,从而形成依赖于电子网络传输并存储的资料,这些资料俗称“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称谓在现行三部诉讼法中并未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名称加以规定,只是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实践中“电子证据”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也理解各异。我个人认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该法中电子邮件、电子数据已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同时2007年3月6日商务部2007年第19号公告发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也指出:“网上交易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模式。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动消费,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既然实体法肯定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政府部门也认可了网上交易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程序法规,当然应该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进行审查。“电子证据”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根据其在个案中的表现形式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其可以被归入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的范畴。但因“电子证据”使用人姓名可能不实,内容也容易被删改和破坏,因此具有不安全性,对其认定时还必须附属信息证据,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从而将使用者与某个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同时对提供的内容还应经过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的真实性认证。
QQ聊天记录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监庭副庭长张雪枝认为,QQ聊天存在的环境比较开放,存在着许多虚拟性及不真实性,因此,QQ聊天记录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当然,如果在收集QQ聊天记录时比较科学,也并不完全排除QQ聊天记录证据的有效性。那么,我们在收集QQ聊天记录时就必须做到:一是聊天对话的内容,也包括聊天者简单的个人信息,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二是系统环境证据,即我们借助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数据是否正常,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的可靠性;三是附属信息证据,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从而将聊天者与某个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加。“电子证据”这一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原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电子证据”的来源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认为是有效的证据,不能仅以不属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而将其完全排除。
“电子证据”是证据体系新的挑战
读者司珂年告诉记者,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加。“电子证据”这一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原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交易发生时,交易双方都凭借互联网取得联系并进行交易,如果发生交易纠纷,投诉方该如何向有关监管机构举证?面对网络交易如火如荼之势,近期,商务部出台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提醒网上交易者,网络交易存在一定风险,在使用网上交易之前要尽可能地多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并注意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甚至可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
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因为当前的技术证实,每一次硬盘的擦写记录都可以进行恢复,计算机对文件的修改也不是完全意义的删除或覆盖。对此收集的证据,我们可以通过由相关专家出具鉴定结论的方式予以固定,在运用时可以作为再生证据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