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执行申请人巩义市涉村供销社、巩义市夹津口供销社及其下属恒顺、恒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晋忠、张建忠、魏红力、李一心、丁献伟、李侠、桑功业、王红立、蔡现敏、翟可焕、逯国庆、丁顺兴、李忠献、郭雷、丁会龙、丁会永、韩渠、韩天怀、李平安、贺红修、郭国治、王进卿、丁彪、韩现军、晁书敏、韩汉君、赵金勇、王志超、岳广升、王现朝、李海江、赵中海、丁龙杰、宋文举、李利军、张宗武、翟淑芳、翟松山、李红举、丁大军、董金玉、李元龙、苏现军、康文庆、杨红克、赵宝现、翟中标、丁胜利、苏举亮、李世涛、李明朝、张小斌、罗新锋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部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扰乱了我市的经济秩序,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
一、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如果上列被执行人主动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在利息部分给予最大程度的让步。
二、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决打击一切暴力抗法事件,对聚众闹事、殴打、谩骂、威胁执行人员、围攻执行现场、损毁执行车辆等妨碍执行活动的人员,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有奖举报,对于少数隐藏、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号召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其人迹线索及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一旦抓获或执行完毕,将按照执行标的款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并为举报者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37***** 139137***** 137139137***** 136137139137***** 136136137139137*****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