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商报》10月25日报道,郑州一对70多岁的夫妇将小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小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并一月回家探望两次。法院一审支持了他们的请求。24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郑州市民张丽萍(化名)每月除向父母支付200元赡养费外,还必须一月回家两次探望父母。
讨论
法院判决“常回家看看”合法
李立峰(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
我个人认为,法院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符合我国民事法律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司法领域的一项大原则,司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
在我国,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向来视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已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已成为社会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道德义务。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法律只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常回家看看”不能算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依据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假如子女从不回家看望父母,那么即使给付了一定的生活费用也无法弥补父母感情的缺失。随着社会的发展,赡养的“内涵”也应与时俱进,它不仅是简单的物质上的支持,还包括生活上的关心以及精神上的沟通和抚慰。从这个意义上讲,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时,不履行看望义务是不完整的,也是不正当的,而且还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之一,从实施之初就具有一定的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其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是当有法律规范时,必须适用法律规范;当无法律规范时,可以依照民事法律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符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探视父母不能靠法院判决
薛永松(巩义法院法官):
我国已经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问题逐渐凸现,尤其是空巢老人问题越来越明显。无论农村还是城市都有大量的空巢老人,而子女们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长时间不看望老人,甚至连电话都不打,这就是“常回家看看”诉讼的产生背景。
儿女们事业有成,是老人的期盼;但子女以工作忙等为由而疏于回家探望老人,这又是为人父母者所不愿看到的。老人对亲情有着特别的渴望,盼望着子女“常回家看看”。另外,子女“常回家看看”是风烛残年的老人排解孤独、寂寞、苦闷心态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他们享受子孙绕膝的天伦之乐的重要形式。
中国自古是一个重孝道的文明国家,从来视“不孝”为恶习,几千年前就有:“今之孝道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这足以说明古人对精神赡养的重视。一曲《常回家看看》唱红了大江南北,一曲《常出去走走》让孟伟被誉为歌坛孝子。这些足以说明尊重老年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引起全国上下的一致共识,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照”已成为维系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元素。但我个人认为,真正要继承我国崇尚孝道的美德,还应加强学校教育,从幼儿园及小学做起。让子女们明白“老人的今天就是他们的明天”,从小树立尊老和爱老的意识,养成“换位思考”和“尽孝当及时”的观念,如此才不会再出现对子女望眼欲穿的老人。
“常回家看看”符合立法的本意和目的
张雪枝(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人们普遍赞同这样的观点,即人生有两大基本需求,一个是生活需求,另一个是精神需求。我个人认为,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支持。人类生活的标准必须包含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老年人的需求也不例外。老人在物质生活有一定保障,但也希望在精神上得到满足,尤其需要家庭的温暖,子女的孝顺,尽情享受天伦之乐。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其立法目的是在全社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因此,我们在理解“赡养”时,就绝不能狭隘地定义其内涵,而要充分考虑到人类的不同需求。子女赡养父母不仅要有物质的帮助,也要有精神上的安慰。所以,法院判决“常回家看看”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符合立法的本意和目的,也符合国情、人性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精神赡养是义务更是责任
李其林(中牟检察院检察官):
几年前陈红的这首《常回家看看》唱响大江南北,曾引发无数听众的共鸣。可以说“常回家看看”既符合父母等长辈的心愿,也代表富有孝心和爱心的广大儿女的心愿。可是,因种种原因,很多子女尽不到法定的赡养义务,甚至连回家看望一下父母也难以做到。在现代社会,赡养父母既是起码的孝道,又是法定义务。法律虽然只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假如子女从来不回家看望父母,那么即使给付了一定的生活费用也算不上完整意义上的赡养。因为赡养具有丰富的“内涵”,它不仅是简单的“物质”支持,还包括生活上的关心、家务上的照料帮助以及精神上的沟通和抚慰等。显然,子女只有通过“常回家看看”,才能完成除了支付赡养费以外的“赡养”义务。
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慰藉是赡养的应有之意
席庆超(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精神赡养的条文与规定。但是,精神赡养更多地属于道德范畴,对于精神赡养强制执行如何履行、违背精神赡养的法律后果,以及司法审判之后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还都是空白。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虽然只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子女的赡养义务绝非仅仅限于付给赡养费,而应包括经济上供养(给付赡养费)、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完整内容,这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慰藉是赡养的应有之意,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判决付给赡养费,在法律层面上还代表对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一种公开谴责和惩戒。当父母要求判决子女承担对父母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时,法院予以支持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常回家看看”应当成为赡养义务
司伟森(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师、法学硕士):
在生活中,除了学习工作外,很多琐碎的事情也需要处理,所以很多人总是感觉自己的压力很大,这也是为什么会出现上班组、学习组经常在外奔波,很少回到父母家里看望老人,造成老年人在家孤独地生活。这的确是我国的现实状况。
“常回家看看”应否成为赡养义务呢?我个人认为非常应当。人是感情动物,需要感情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老年人更需要子女的关心。因为老年人身体已经逐渐衰老,活动不太灵活,交际的圈子也会相对变小,这时他们会期待子女的回家看望,子女的回家看望会让他们感觉到亲情,让他们感觉到快乐,这样会适当缓解孤独情绪,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有益的。对于父母来说,子女对他们精神上的抚慰远远大于物质。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常回家看看”应当成为赡养义务,但并不能成为子女不回家看望父母的理由。我个人认为国家的立法者不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从古至今,父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父慈子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敬老爱幼是中国人的传统,这些好的传统维系着国家、社会以及家庭的和谐。这些传统早已成为中国人的道德规范的基点,无需制定用法律来规范这样的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前的父母与子女的居住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子女在结婚后大多选择与父母分居,来自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压力又会常常让他们忽略看望老人。所以我个人认为国家应当把“常回家看看”载入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子女“常回家看看”,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一项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这样会增加家庭的和睦,也保障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安报记者孙燕
这闺女养得真让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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