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救济制度,发挥好它的作用可以有效地提高民事案件的实际兑现率,是解决“执行难”一良方妙药。
一、当前诉讼保全现状
为了解我院财产保全措施适用情况,我院研究室曾对各业务庭进行了走访统计,从了解的情况看,在我院受理的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非常少。
立案庭2004年以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一件也没有。民一庭是除交通肇事案件外,全年仅有4件,民二庭为10件,其它中心法庭都不超过5件。执行中保全案件更是凤毛麟角。总之,各业务部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占全年受理案件的比重很小。
二、诉讼保全案件比例不大的原因
一是普法宣传不够,当事人意识不到财产保全的重要作用。许多当事人是第一次打官司,对诉讼和执行程序都不了解,往往以为打赢了官司就完事了,败诉方会自动地履行义务,根本不知道执行是怎么回事,更别说申请诉讼保全了。
二是法院对诉讼保全制度的作用和效果重视不够,有些措施和规范还欠完善。
三是有些法官怕麻烦图省事,对此问题重视不够,没有形成审执一盘棋的大局意识,人为地割裂审判与执行的联系,不接受或不批准保全申请。
四是有些法官对可以裁定保全的范围和条件认识模糊,审查时过于慎重,对诉讼保全采取不鼓励不支持的态度。
五是当事人预交的担保费过多和保全费过高也是影响保全案件数量少的重要原因。
三、关于加大财产保全力度的建议
1、广泛宣传保全意义,多渠道丰富案件来源。一是在法院和立案庭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将保全的意义、作用和执行不能的后果向当事人逐一说明。二是立案庭人员在收案时应明确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保全。三是审判庭法官在庭审时依职权裁定保全。
2、抽调专人专职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按此规定,执行庭不负责保全案件的执行,可该条规定与实际操作有矛盾之处。以我院为例,执行庭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有更多的经验和方法,很多案件在实际执行中执行庭还得派人协助。另一方面,到银行冻结帐户、到房管局查封房产手续等基本工作内容都需要法院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而审判庭的人员一般没有执行公务证,因此此类保全案件还得依靠执行庭的人员去操作办理。结合审判现状,建议抽调专人专职执行保全案件,以便整合审判资源,提高效率,同时也便于控制。
3、保全裁定中关于财产内容的叙述一定要详实可靠,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准确不应裁定保全,提高案件保全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有很多裁定书都在关于财产内容的部分中加上“或相当于××万元的财产”一句,我们认为欠妥当。一是保全不是执行。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法院可以采取询问、搜查和拘留等强制措施要求被执行人说明财产状况,履行法律义务,但诉讼保全的案件双方权利义务还未确定,法院无法采取以上的强制方法,故没有明确财产线索的案件不宜裁定保全。二是保全不是调查。裁定中有这么一句,那就等于让法院去找被保全人的财产,如果找不到财产保全案件就不没法进行。三是保全应该是明确和有针对性的。裁定中有这么一句,很可能使保全超出裁定规定的范围引出不必要的损失,影响被保全人其他正常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