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既是一个历史跨度很长的大题目,又是一个时代感很强的新课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初。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由此进入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阶段,至今整整十年时间。
这不平凡的十年,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在十二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总的来看,这一重大改革举措进展顺利,实现了平稳过渡。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进一步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司法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长期以来,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制度上为解决这一难题创造了条件。一是规定立即执行的制度;二是建立财产报告制度;三是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四是建立执行异议制度;五是延长申请执行的期间,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并且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又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5万多人。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制服的法官,除了不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参与司法的特征和优势,很好地发挥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的作用。
——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提出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于2002年提出了以严格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加强职业保障、完善职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长远思路,法官队伍结构、知识层次、整体素质得到优化,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建成了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精力向基层集中、力量向基层加强、政策向基层倾斜、工作向基层贴近的思路,立足方便群众诉讼,着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并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行政调解的协调配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调解合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线。简化诉讼程序,充分发挥简易审判程序的功能,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加大对人民法庭的物质投入,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环境。
——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并进一步明确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项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各级人民法院以公开促公正的观念日益强化,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全面实施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对审判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提倡审委会委员单独组成合议庭或与其他法官参加合议庭一起直接审理案件。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有机会进入审判委员会。同时配套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提高审判委员会指导司法实践的能力。改革审判委员会表决方式,审判委员会经审理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法律是相对稳定的,法律关系则千变万化。针对我国地广人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为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推广案例指导制度,注重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方面的作用。一是对新类型案件,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权威案例,进行指导。二是对由于形势变化,按原来的标准判决可能不合时宜的一些案件,通过发布案例进行指导。三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案例指导办案。
——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制度进行科学设计,注重工作合理分配,注重发挥不同级别法院的不同功能,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改革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建立诉讼标的金额与当事人所属地区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的适用。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探索推行指定管辖、交叉管辖等改革措施,从制度上排除干扰行政审判工作的各种因素,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把未成年人审判放在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创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贯彻落实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全面规范少年法庭审判工作。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推动少年法庭组织机构的健全和完善。推动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制度的完善。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吸收教育、妇联、团委等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做好“寓教于审”工作,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改革和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在改革实践中高度重视司法管理工作,通过规范案件管理和审判管理,将司法管理职能纳入司法制度体系,树立以管理服务审判、管理促进审判、管理保障审判的观念。完善案件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机制,包括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审判管理在内的司法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初步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司法管理为审判服务的运行模式。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立案庭,对案件立案实行统一管理,在法院内部逐步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庭审的科技含量,一些法院逐步实现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地提高了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还进行了其他方面的改革。可以说,历经十年改革,人民法院总体上形成了基本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审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