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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05-05-24 17:36:52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起诉人,因而原告的起诉是到目前为止引起民事诉讼一审程序的唯一合法原因。所以,人们往往认为无法给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是一件不可思议的 事,以致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更多的具体规定是针对被告而作出的。然而司法实践中,我院每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此类情况的都不少于20件。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但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且也造成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情形有 :一是起诉书中原告地址不详,又无其它联系方式;二是原告住址不详,留有间接通讯联系方式;三是原告起诉之后,改变住址,没有及时告知法院,致使案件无法正常进行;四是应诉送达之后,被告畏于法律的强制力,自动履行义务,原告不想继续诉讼,又不提出撤诉申请,拒绝配合法院工作。

    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原告的案件如何处理,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上述前三种无法送达的情形时,建议适用驳回起诉较为适宜,这是因为原告没有到庭,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驳回起诉,同时还可以降低诉讼成本。遇到上述第四种无法送达的情形时,建议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较为适宜,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按撤诉处理更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此两种做法都给原告重新起诉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一是立法中尽快做出相关的明确规定,充分保证法官有法可依,以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二是法院立案时应当严把立案关,尽可能避免因原告住址不详造成不能送达现象,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视具体情况采用驳回起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四是采用驳回起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时,法院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寻找过原告,且应当把寻找原告的经过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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